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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看了二審的判決書以後,覺得還真有點疑問,特別是那個證稱看到點滴內有白色稠狀 物的證人基本上被無視了,非常好奇病患方的律師怎麼把這個關鍵證人打掉的...@@ 事實整理: 1.病患因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而住院治療 2.醫師給予第三代抗生素以靜脈輸液治療 3.隔日,病患鈣離子質為8.03mg/dl(正常值為8.8至10.2 mg/dl),醫師指示對病患注射 葡萄糖酸鈣 4.護士於同日以靜脈點滴輸注該藥物,並因為點滴出現白色稠狀物(一審證人所述),而 加快流速 5.病患隨即出現血壓降低、癲癇發作及休克等現象,經急救後原告仍昏迷不醒,經送加護 病房治療後,再轉診至奇美醫院治療。原告出院時因缺氧性病變而無意識,兩側肢體癱 瘓,如同植物人 法院認定 民事一審(p.s.刑事一審和此論述相似,僅護士論以業務過失重傷,得易科罰金) 1.醫師:無違注意義務、無相當因果關係,無罪 (主要論據為鑑定意見和衛署藥字第0980361469號,詳見附註1) 2.護士:違反注意義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有罪 (主要論據為證人所述,點滴出現白色稠狀) 簡言之,法官認定病患損害結果乃藥物沉澱物造成,而該沉澱物之起因有二,一為醫師相 繼使用該兩種藥物,於體內產生沉澱,二為護士管線未沖洗完整而造成沉澱;而依據衛生 署修正公告可知前者之可能性極低,且有證人表示看到白色稠狀物,故認為應為後者所致 ,且護士應沖洗卻未沖洗,有違注意義務,因而有罪。 民事二審 1.醫師:違反注意義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有罪 (主要論據為衛生署96年7月6日公告,詳見附註2) 2.護士:無違注意義務,無相當因果關係,無罪 (主要論據為衛生署96年7月6日公告;護士僅遵從醫師指示) 簡言之,對於因果關係改採體內產生沉澱的見解(即便一審證人有說看到白色稠狀物,也草 草帶過((詳見附註3)),不加以作為論據),對於因果關係的說明相當不清楚。就算醫師診 療時有違當時的醫療準則(48小時內不混用),而有違注意義務好了,但是事後證實混用造 成的風險不大,跟混用於體內產生的沉澱相比,證人所說的「白色稠狀物」才更可能是造 成病患傷害的主因;法院在判決書裡面只有偏重注意義務的說理,甚至用違反注意義務來 作為具有因果關係的推論,非常不妥。 == 附註 1.衛生署98年7月3日之修正公告內容(衛署藥字第0980361469號): (1)未滿28(≦28)天的新生兒,正以靜脈注射方式接受含鈣藥品及營養品,則這些新生 兒不應再投予ceftriaxone 成分之注射劑; (2)大於28(>28)天以上的病患,可以相繼使用含ceftriaxone與含鈣藥品,但是輸注管 必須完全以可相容的溶液沖洗; (3)ceftriaxone與含鈣藥品不應以Y型管同時 投予病患; (4)因為ceftriaxone-calcium沈澱發生於大於28天以上的病人風險很小,因此這些病人可 以同時使用 ceftriaxone 與含鈣產品,但必須遵循前述指示使用。另外不可以將 ceftriaxone與含鈣產品混合使用。根據體外研究結果發現,如果遵循前述注意事項, 使用ceftriaxone與含鈣溶液或其產品,發生ceftriaxone-calcium沈澱的風險很低。 2.衛生署96年7月6日公告,並於9月14日再次公告之內容: 抗生素之ceftriaxo ne sodium(即第三代抗生素之靜脈注射濟)因為與鈣不具相容性, 若與含鈣溶液或含鈣產品併用,會產生calciu m-ceftriaxone沈澱,特別容易沈澱在肺臟 及腎臟引起嚴重不良反應。國外曾發生calcium-ceftriaxone產生沈澱之新生兒致死案例, 雖未發生於成年人,惟此藥品不相容性之風險將存在於所有年齡層病患,因此衛生署呼籲 醫師為病患處方含ceftriaxone sodium成分藥品時,宜謹慎小心避免與含鈣溶液併用,即 使是使用不同輸注管也不行,倘因治療上之需要,也必須在使用ceftriaxone sodium 48小 時之後才能再給予病患含鈣之溶液或產品。 3.當時既係在施打第三代抗生素後2-3 小時之期間內所發生之異常症狀,明顯係在前開衛 生署所稱之48小時之內,則就鮑心慧為調速時,係已輸注約2 小時後,且係在施打第三代 抗生素48小時之期間內,及輸注方式仍為點滴方式等情為斟酌,上開異常症狀之發生是否 即係藥物混濁及調速所致,即有疑慮,故汪姍美所稱藥物混濁及調速等情,自難採為鮑心 慧有醫療疏失之論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30.106
gentlwind:證人被無視←看誰賠得多←責任由護理師轉移到醫師 01/24 07:03
neptunecl:大概是告護士陪不了那麼多錢告醫師這肥羊卡好賺吧 01/24 09:07
daze:跟誰賠得出來大概無關,因為醫院都要負連帶責任,付不出來頂 01/24 16:34
daze:多法拍醫院的土地,但我想醫院也不至於窘迫到這種程度... 01/24 16:38
ganodermatu:法律人最喜歡講因果關係 可惜醫療事實和法律事實何者 01/24 19:54
ganodermatu:較接近真實? 專業的評斷必須參考 而非一廂情願套用因 01/24 19:55
ganodermatu:果關係公式 01/24 19:55
ckjohn:民事的因果關係認定很寬鬆 簡單來說就是要你賠 01/25 07:55
ckjohn:隨便找個理由罷了 01/25 07:56
ckjohn:法官常站在病人那方 因為法官有可能變成病人 01/25 07:56
ckjohn:但法官絕對不會變成醫生 01/25 07:57
AppleRam:因果關係的考量就是以專業評斷做為基礎的 所以才說二審 01/25 11:10
AppleRam:這個判決很有疑問 另外就個人觀察 法院其實角度比較偏向 01/25 11:11
AppleRam:醫師 最主要原因還是因為很倚賴醫審會的鑑定意見 01/25 11:12
AppleRam:再加上醫師如自認有錯 則會私下和解 不易浮出檯面 01/25 11:15
amaranth:尊重醫審會報告只是單純尊重鑑定專業,不叫偏向醫師吧 01/25 13:07
amaranth:鑑定報告本來就該尊重專業,不管是哪方面 01/25 13:08
amaranth:例如海砂屋或偷工減料訴訟也要請土木or建築專業去鑑定 01/25 13:09
amaranth:總不能說這樣是角度偏向建商吧~ 01/25 13:10
AppleRam:所以土木和建築專業的鑑定也有相同的弊病啦 當然不是表示 01/25 18:54
AppleRam:會完全偏向醫師 但是在衡量時不免保守 01/25 18:56
AppleRam:其實鑑定意見保守也沒關係 醫事案件特別在難以對鑑定意見 01/25 19:00
AppleRam:對質詰問 01/25 19:02
vinecristine:有沒有可能是一開始沒診斷出腦膜炎,但是卻打了正確 01/26 01:06
vinecristine:的抗生素(第三代),但是疾病病程 01/26 01:06
vinecristine:還是產生癲癇發作,最後產生缺氧性腦病變,和ceftria 01/26 01:06
vinecristine:xone 與calcium gluconate 一點 01/26 01:06
vinecristine:狗屁關係都沒有? 01/26 01:06
gentlwind:樓上你怎麼可以直接說出來? 01/26 07:30
AppleRam:就算在理論上有可能發生 還是要有證據才能把這個當作判決 01/26 11:07
AppleRam:事實 (p.s.民事上因果關係認定較刑事寬鬆) 01/26 11:12
titan94:為什麼民事因果關係就"可以"較寬鬆呢? 01/26 21:40
AppleRam: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舉證所在 敗訴所在" 如果把心證門檻 01/26 22:09
AppleRam:設得太高 不利被害人之保障 所以民事上才用"過半"做界線 01/26 22:10
AppleRam:然而刑事上因為刑罰謙抑性此種"慎刑"的思想為現代刑法的 01/26 22:11
AppleRam:中心思想 才要求"毋庸置疑" 寧願錯放一百不願錯殺一人 01/26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