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ouZ: 沒錢的還是不要輕易嘗試, 交給上帝裁決就對了. 06/23 18:58
→ basketkdash: 緊急醫療救護法有用嗎 到時法官不認定不是一樣要陪死 06/23 19:01
推 Oalnenya: 滿有勇氣的,學過跟用來救命是兩回事 06/23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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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文中主角的同班同學 一起實習 他絕對是系上強者無誤 無庸置疑ㄏㄏ
不過我另一個身分,是曾經參與制定台灣版「好薩瑪利亞人法」一役。所謂好薩瑪利亞人
法就是急救免責的法律。我的工作是整理世界上各種急救免責的法律,美國各州啦、歐洲
啦、日韓啦,讓老師的團隊在修法時參考。
台灣之前推動全民CPR很失敗,因為CPR的講師總是會說,用在親人身上就好,不要用在陌
生人身上...blablabla... 就算中華民國建國以來,從來沒有善意救助者因此被判刑,但
被告的恐懼還是深植人心。而且確實有人因為法律保障不清楚,救人還要狂跑法庭。
在台灣成功修法之前,研究顯示大家不敢助人的主因,正是因為缺乏法律保障;研究又顯
示,如果台灣有法律保障,那麼會民眾點頭如搗蒜,大家願意救人,比率衝到西歐水準!
所以台灣有很充分的理由修法,對吧!?
在學界努力下,台灣於2012年聖誕節,通過自己版本的好薩瑪利亞人法[註],而且我們的
保障可以說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舉例來說,多數國家只免除刑事責任,沒有免除民事
責任;但我們是直接寫明,民刑事責任都免了。
再來,美國某些州只有醫護人員或受過CPR訓練的民眾可以免責(可以理解)。某些州則是
相反,醫護人員在路上急救,犯錯了還是有責任,因為法律期待這些受過訓練的人不能犯
錯。
不過台灣不管你是誰,反正救人就是免責,
許多人會期待醫護人員下了班也100%不能犯錯,但台灣修法過程中爭取到,如果是非執勤
中的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也有同樣規格的保障。
總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降低民眾的疑慮。
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終極精神是,法律不該成為施救者的障礙,就算技術不純熟(畢
竟沒有幾個民眾真的壓過胸的)、知識不足,也還是要鼓勵下一個人去救人,所以就算做
錯了,救失敗了、甚至害病人死亡,也不該扛法律責任。
有些人也許會覺得很神奇,但精神就是保護未來眾多的施救者,遠比保護當下這個病人重
要。總之處罰施救者的先例萬萬不可開,這就是這條法律的精神。
有人會問為什麼值勤中的醫護人員不受保護,這比較麻煩。這已不單單是路倒急救的問題
,而是牽涉值勤中的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去刑化的問題。事實上,好薩瑪利亞人法也從
來不保障值勤中的醫療人員,值勤中的醫療人員還需要其他法律保障。我也100%支持醫療
去刑化,但這還有待未來大家一起努力。
大家猜猜眾人的反應如何?
我們把眾人分成法律人 醫界 跟一般民眾
鄉民們總是會酸,遇到白癡法官還是會碰壁,但是事實上,法律人超級支持修法的。因為
法律人也不想被罵恐龍;如果修法寫清楚,想亂告的人沒有空間,他們也樂得輕鬆。法律
人也跟鄉民一樣,認為善意救助者不應該用法律修理。
醫界則是..... (沉默),修法後喊說還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就是這群人。到底為什麼?我也
不知道,有請各位前輩開釋。這群人是重點族群,如果化解不了這些人的疑慮,法律設計
再完善也推廣不了民眾CPR。
一般民眾最有趣,記得我們剛剛說過,研究顯示如果有了法律保障,台灣願意救人的比率
可以跳到西歐水準嗎??
現在的研究還是顯示,就算你跟他說明台灣已經有好薩瑪利亞人法了喔,結果願意出手的
人還是不多,只有稍微提高一點點而已...........
那麼以前那些西歐水準,說有法律就願意救人的人呢?我也不知道他們去哪裡了。
過去台灣人都說不願意救人,比率比外國低,是因為沒有像外國的法律保障,結果我們現
在的法條比任何一個國家的保障更完整,但民眾還是會找其他的理由說服自己不要救人,
像是還是可能要跑警局、還是要花時間等等。
這些問題國外也存在,但別人救人的比率仍然硬是比我們高好幾倍。
在台灣現行法律下,連要被起訴都很困難了,但大家還是會說會被亂告啊什麼的。但是
訟棍、三寶、會抬棺撒紙錢去鬧的人,就算法律再完善也還是會存在。我的心得是,部分
台灣人根本就不想要救人,先前說不救人是因為缺乏法律保障,其實是假議題。
不過不想救人也沒關係,就連醫護人員也沒有義務下班後要出手幫忙。修法是為了保護
那些願意幫忙的人,而非逼迫大家出手救人。
話說回來,西歐有保障急救者的法律這麼多年,也差不多60%的人願意而已,美國的知識
份子可以高到90%。台灣的保護才剛開始,真的不急,不如把2012年的修法看成是百年大計
吧。
最後
就算我們只能把願意急救的民眾,從10%拉到33%,看似不多,但這代表本來要10個人看到
你倒下,才會有人願意伸出援手,變成只要3個人看到你,你就有希望,
這是很了不起的事!
[註] 法條如下: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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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Hecarim (220.130.251.31), 06/25/2015 14:19:54
※ 編輯: Hecarim (220.130.251.31), 06/25/2015 14:21:25
推 ragnarok2132: 推你一個 06/25 14:43
→ amilu: Emulli回系列文才是現況。 06/25 14:51
推 loneballer: 是POI的梗嗎XD 06/25 15:10
推 c20001222: 這一串後面的討論更重要,要轉文不要只轉一半啦 06/25 15:38
推 fujiiyakumo: 2樓正解 06/25 15:51
→ delta0521: 原po很熱心,只是在八卦版回文時一直指責最大阻力跟 06/25 16:10
→ delta0521: 潑冷水來自醫界看了很感冒……,再過幾年或許祂熱情 06/25 16:12
→ delta0521: 依舊,但應該也能理解現在這些冷言冷語的緣由吧。 06/25 16:15
推 jerry8507: 2樓那篇才對 06/25 17:28
推 librainsky: 這篇是錯誤報導 可以下架囉 06/25 17:55
推 SamZJ: 自刪吧,根本惡意誤導 06/25 18:00
推 HoterLin: 印象就是沒有 看到這篇我還以為我記錯了= = 06/25 18:39
推 lsh0412: 2樓才是正解 06/25 19:24
推 delta0521: 我覺得可留著跟2樓打臉文互相對照,八卦原串已雜亂 06/25 19:24
噓 ahadears: 被2F打臉了 06/25 19:47
→ follyfolly25: 推二樓,要轉請把正反方意見都轉來吧,不要只轉一半 06/25 20:17
噓 loginph: 惡意誤導 趕快刪文 please 06/25 23:48
→ skysuitor: 不是惡意誤導吧 請見最新po文 06/26 09:04
→ t20317: 惡意誤導 06/27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