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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Ygx-39 ] 作者: emulli (Sleepy Graps)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時間: Wed Jun 24 21:22:03 2015 看了這一連串的討論串,發現後面許多回文都搞錯重點了,變成整串廢話連篇 始作俑者就是貓主席的這篇,前提就錯了,導致後面錯的滿地開花 我先說結論,就是 你沒有妹妹 阿,不對,應該是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為什麼會這樣說 先想想,到底現在台灣人不敢救人的原因是甚麼? 不就是怕被告 怕被告 怕被告嘛 那為什麼會被告? 阿就法律規定讓你可以告阿,被告後就是跑法院啦 疑? 不是說有好薩瑪利亞人法保護你嗎? 被告也沒有關係阿 反正完全免責,最後也不會被判刑嘛 在這個時候你就落入陷阱了,是誰跟你說台灣有好薩瑪利亞人法的? 明明就是 台灣版的好薩瑪利亞人法 疑? 平平都是好薩瑪利亞人法,兩者有甚麼不一樣嗎? 那我問你,人家國外的大巨蛋跟你遠雄的大巨蛋一樣嗎? 阿就完全不一樣阿!一個是用來打球的,一個只是偽裝成馬桶的百貨公司嘛 國外許多擁有非常美好精神的東西,到了台灣經過"微調"之後, 中心思想是有可能完全走味的,好薩瑪利亞人法就是這樣 我們再來看一下所謂台灣版的好薩瑪利亞人法--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這條大家寫了好幾遍了,是不是看起來沒甚麼大問題,對阿,救人免責阿,呵呵 老師有沒有教過你,作人不能斷章取義!? 不然長大當記者 不是看到免責兩個字就高潮了,又還沒有上色 那現在來上色一下要一起讀的部分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看到沒有? 都沒看到「完全免責」這幾個字喔 其實前半段都是法律人咬文嚼字用的廢文 簡化來說教你去看: 施予急救措施適用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也就是說,這條條文單獨來看是不完整的 他在牛排套餐裡也只算是旁邊花椰菜之類的配菜,可有可無,比醬汁還不如 他只是為了告訴你: 嘿嘿就算你不是救護人員,你也要來適用我們下面這條緊急避難規定喔~ 而主菜牛排就是這條民、刑法的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所以我們一定一要導入這條規定一起看 關於緊急避難的規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第一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UT,有沒有看到?人生最厲害的就是這個BUT!!! 之後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意思就是 只要法官認為你所做的急救行為中有出錯,你就是有罪!就該有刑責! 只是說法官可以有權力依情節減輕免除你的刑責 因此,這條文的前半段其實也是廢文 條文後半段,也就是最重要的部分,其意思就是: 『要救你可以去救,會比較有醫德,但請務必完美演出,若有違醫療常 規(例如:沒跟上最新 guideline、緊張的時候忘了做什麼事情...),事後看覺得當初 「怎麼做就可以活」,那就不好意思,刑法「過失致死」罪』--引用自蔡依澄醫師臉書。 現在再回到前面的醫療救護法14條之2,所謂台灣版好薩馬利亞人法 我們現在知道了,它只是告訴你不管你是甚麼身分,先以這條刑法的緊急避難規定為準 所以又回到原來就有的刑法這條,而裡面已經規定,不論是誰,救錯就有罪 所以發現了那條條文是完全沒必要的,只是多此一舉的,是法律人的文字遊戲,廢法一條 故得証: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好薩瑪利亞人法本來的精神應該是只要你是救人,法律上就免責,不管你用的方式對不對 經過台灣爺們微調之後變成了 你可以救人,可是你要救人還要救才免責 救? 那就不好意思了,你違法了,被告判刑就是你活該! 有沒有發覺現差別在哪裡了?? 人家的精神在無差別救人,遇到緊急狀況救下去就對了 來一個救一個,來兩個救一雙,就是讓你不用去費心對與錯的問題 爺們擅自改成了要救還要分對錯,救錯就唯你是問,阿ㄋㄟ肝五丟某!? 一般人又不是醫療人員,哪可能清楚判斷待救者的狀況 而且在台灣法律人對緊急救護的認知和實際臨床上有著微妙的差別早已見怪不怪 連醫療人員本身都不一定對處置有把握了 一般民眾當然更沒可能在緊急狀況的急救時保證不會出錯 而且有沒有發現,庶民是與專業的醫師同罪喔 有沒有很誇張,可是只要你看懂法條的邏輯以後就是這樣 所以以後走在路上,最好還是像林北骨科說的一樣 只要你有三千萬,人人都可以參加慈善救人大賽 以上想法其實楊坤仁醫師的這篇文章都已經論證過了,而且寫得很清楚 http://kunjen.blogspot.tw/2015/06/blog-post8.html 小弟只是個沒有三千萬的鄉民,再幫大家整理一下重點而已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 時間: Tue Jun 23 20:01:44 2015 : : 在學界努力下,台灣於2012年聖誕節,通過自己版本的好薩瑪利亞人法[註],而且我們的 : : 保障可以說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舉例來說,多數國家只免除刑事責任,沒有免除民事 : : 責任;但我們是直接寫明,民刑事責任都免了。 都沒有免,前面幾篇討論串裡有人提到民事的部分 : : : 再來,美國某些州只有醫護人員或受過CPR訓練的民眾可以免責(可以理解)。某些州則是 : : 相反,醫護人員在路上急救,犯錯了還是有責任,因為法律期待這些受過訓練的人不能犯 : : 錯。 : : : 不過台灣不管你是誰,反正救人就是免責, 以上證明剛好相反 : : 許多人會期待醫護人員下了班也100%不能犯錯,但台灣修法過程中爭取到,如果是非執勤 : : 中的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也有同樣規格的保障。 : : 總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降低民眾的疑慮。 : : 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終極精神是,法律不該成為施救者的障礙,就算技術不純熟(畢 : : 竟沒有幾個民眾真的壓過胸的)、知識不足,也還是要鼓勵下一個人去救人,所以就算做 : : 錯了,救失敗了、甚至害病人死亡,也不該扛法律責任。 : : : 有些人也許會覺得很神奇,但精神就是保護未來眾多的施救者,遠比保護當下這個病人重 : : 要。總之處罰施救者的先例萬萬不可開,這就是這條法律的精神。 : 精神不能當飯吃,因為法條就是這樣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98.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152126.A.0C9.html
darkbrigher: 你相信台灣法官嗎? 06/24 21:23
freemail: 高學歷 + 家裡有錢 如果失敗就賠錢啊 06/24 21:25
corholio: 這篇才是重點 06/24 21:25
wsdykssj: 完全免責就是有人這樣做CPR也不會被告: 06/24 21:27
wsdykssj: https://youtu.be/MXe-I5Ifvy8 06/24 21:27
ForsiMet: 簡單來說:法官說的算 06/24 21:27
wsdykssj: 除了上面,要是有人說是急救對你放血呢?人家善意阿 06/24 21:30
wsdykssj: 舉這些太誇張的例子是想突顯完全免責的荒謬 06/24 21:30
corholio: 所以與其擔心救的方法不對不如打電話等救護車 06/24 21:33
asserXD: 推原PO,這篇才正確。還不就是那該死的比例原則 06/24 21:34
mucoci: 神經病才救人~~打死不要 06/24 21:35
shkevin: 推這篇解釋XD 06/24 21:40
a0925313803: !! 06/24 21:41
michaelch: 我一直好奇 避難行為過當 如何解釋成急救上的失誤? 06/24 21:46
michaelch: 我參考民法,醫師在診所拒絕急救,是侵害病人"得救的機會 06/24 21:47
michaelch: "(侵權),而推廣到刑法的遺棄/非故意過失致死則尚未有判 06/24 21:48
michaelch: 例~避難行為是好比說重大天災時,醫師必須救治其他更危 06/24 21:49
michaelch: 急病人or自己也有人身危險,評估"其他人獲救的權利",而 06/24 21:50
michaelch: 放棄急救該病人~這在法理上是合理的避難行為 06/24 21:51 我可能沒寫清楚,這篇主要是針對法條在討論非救護人員以及非執勤中的救護人員, 若是值勤中的醫護人員的話更慘,沒有選擇病人的權力and面臨醫糾,更複雜
michaelch: B U T,緊急救護法也只對避難行為強調其免責權而已... 06/24 21:52
michaelch: 所以事後被追究急救過程而被起訴,似乎是說得通的... 06/24 21:53
Cruel2: 看到這篇心又涼了-_- 06/24 21:55
dtishbb755: 推這篇 貓主席回的真的會誤導人 06/24 21:55
dtishbb755: 還在推文中說想看到其他人被告鬧大 好達成想要的判例 06/24 21:59
dtishbb755: 這是哪招 沒修法完就叫其他人踩地雷試試看會不會被告 06/24 21:59
dtishbb755: 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嗎? 06/24 22:01
dtishbb755: miaooooooooo: 我是確實還蠻希望看到有人提告 鬧大一 06/24 22:02
dtishbb755: 一點 然後檢察官再出來說依法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 06/24 22:03
※ 編輯: emulli (101.11.99.31), 06/24/2015 22:17:45
gn00063172: 但看來不管怎樣,被告的話,法院穩定跑不掉啦 06/24 22:20
smallplug: 只要你有三千萬,人人都可以參加慈善救人大賽 06/24 22:49
Lorazin: 清晰 不過貓主席可能又覺得被潑冷水了 06/24 23:23
Lorazin: 我覺得要有那種告救你的人 受譴責或制裁的社會風氣 或 是 06/24 23:29
Lorazin: 明文規定告救你者 告輸要賠償被告的工時加精神損失 這樣 06/24 23:29
Lorazin: 才可能逆轉風向 你濫告或濫判一個就影響其他人被救的可 06/24 23:29
Lorazin: 能 這有關公益 被制裁合理 06/24 23:29
J0HAN: 樓上講的就是我說的 應該合理的墊高起訴成本呀 06/24 23:33
J0HAN: 本來就有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的規定 (含律師、交通...etc) 06/24 23:33
J0HAN: 但可以報的上限都很低......所以不太能彌補實際損失 06/24 23:34
J0HAN: 推太快 不是被告 是敗訴方負擔 06/24 23:35
Lorazin: 我如果是法官 就判被救的原告 天價的懲罰 造成諛論 再讓 06/24 23:40
Lorazin: 二審去降價 06/24 23:40
J0HAN: 沒有法源依據 尤其是裁罰性質的 採嚴格法律保留 06/24 23:54
immer: 那請問可以提反訴 然後預備合併民法195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嗎 06/25 00:06
smallplug: 怕互相報復,一般反訴很難成功 06/25 00:46
hamanda: 看起來這條法律不修正等於沒修 06/25 05:54
LeonardoChen: 真的是誰信誰倒霉 06/25 07:02
Doralice: 推 06/25 09:49
jerry8507: 推這篇 就是有人喜歡誤導 不知用意何在 06/25 12:22
lsh0412: 這篇似乎才是正解 06/25 13:09
Philcat: 所以說那個醬汁呢? 06/25 15:01
beyvaisu: 推 長知識 06/25 18:10
segga: 這才是正解 06/25 18:40
ahadears: Gan 只能推了 06/25 19:04
miky: 推正解 06/25 20:0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ensionship (210.209.140.250), 06/25/2015 20:48:36
john371911: 難過推。 06/25 21:00
HikingBear: 推,往往但書才是本體~ 06/25 21:03
tgsz: 推這篇 06/25 21:25
kimos: 推這篇才是正解 06/25 21:27
Vale: 推 06/25 21:48
holyhelm: 來這邊再推一次 06/25 21:55
whynotwhy: 還好有救成功 06/25 21:59
hahawow: 其實就算失敗,看看故事的主角之一的來頭,相信他也自有分 06/25 22:42
hahawow: 寸 http://tinyurl.com/ngq9pp2 06/25 22:43
hahawow: 不過沒學過法律的還是... 06/25 22:43
jerry8507: 推正解 06/25 23:07
smallplug: 鬼島刁民太多了 06/26 00:11
loginph: 本篇正解 06/26 00:13
k8543: 反正殺人未遂沒事 救人未遂罰到死就對了 06/26 00:27
scott112: 推 專業分析文 06/26 01:20
skysuitor: 這篇法律觀念明明就出問題,為什麼大家都在推啊?過當 06/26 03:27
skysuitor: 難道不用罰嗎?如果是你昏迷了,路人站到你身上踩你希 06/26 03:27
skysuitor: 望他免責嗎?誰說不符合醫療常規就叫過當?還有誰說急 06/26 03:27
skysuitor: 救緊張時有東西漏做或不遵守最新guideline就是不符醫 06/26 03:27
skysuitor: 療常規?明明通篇論點都自己腦補,還這麼多人信,建議 06/26 03:27
skysuitor: 拿去問問法官再說吧。 06/26 03:27
kinomon: 依樓上想法 這樣是有罪的 06/26 07:21
skysuitor: 可能喔 我有看到這個XDDD 06/26 09:03
john371911: 樓上,因為你說的事,機率很低。我相信極少人會故意 06/26 09:43
john371911: 以不當方式急救。如果我心跳停止昏迷了,我寧願有人站 06/26 09:45
john371911: 在我身上踩,試著給我CPR,也不要沒人救我。 06/26 09:45
john371911: 我相信就算是用踩的,施救者也是抱持著想救人的心。 06/26 09:46
john371911: 用踩的或許頻率比手壓的低,但是有施力應該還是有用。 06/26 09:47
john371911: 沒脈搏就是要早期CPR。而現在的狀況就是沒有讓人安心 06/26 09:49
john371911: 的法律保護,大家連試都不敢試。會有這樣的環境, 06/26 09:50
john371911: 老鼠屎濫訴的、法官應該要付不少責任。真是悲哀。 06/26 09:51
john371911: 結論:推真正的好撒馬利人法是利大於弊。 我猜啦。 06/26 09:53
cyp001: 某sky說得真好 你的講法就是叫大家看到路倒不要救 06/26 10:54
cyp001: 如果救人還要想有沒有過當 會不會被告 那還真的不救比較好 06/26 10:55
Philcat: 所以救人的時候還要煩惱會不會被認定過當, 不是嗎? 06/26 10:57
Philcat: 如果說, 修法精神「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降低民眾的疑慮」 06/26 10:59
Philcat: 那為何miaooooooooo一直有信心說這法修的還真不錯 06/26 11:00
Philcat: 因為修完了大家還是有疑慮啊 06/26 11:01
cyp001: 如果還要追究有無過當 那跟本無需立法了 06/26 11:08
cyp001: 某個天兵還在叫人去問法官 XD 06/26 11:08
skysuitor: 我的意思是有些論證對法律理解不足,可以去問問法律專 06/26 14:07
skysuitor: 業人士 06/26 14:07
skysuitor: 至於過當的疑慮我也贊同法律可以寫更清楚一點 06/26 14:07
Ghost325: 過當不過當都是法律人在說,法律人凌駕醫療專業不少見啊 06/27 10:45
Ghost325: 反正最後裁量還是得經過法律人腦袋,你相信 06/27 10:46
Ghost325: 我可不相信法律人的腦袋 06/27 10:46
ccufcc: 大推 06/27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