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960674:在鬼武者裡面看到好多ID和信喵一樣的大神(有些還標明和06/24 20:49
→ k960674:信喵同ID),結果都是一堆外掛狗......06/24 20:50
‧禁止人身攻擊、嘲諷、無關版旨等亂板行為。
人身攻擊含臺戰、國罵、等。
經當事人檢舉,版主討論評估後,認其情節屬實者成立。
水桶七日,累犯視情況加重。
經人檢舉,判定有群嘲與人身攻擊之舉,水桶七天。
請版友發推文多想三秒鐘,你可以不用罵人是狗還開地圖兵器。
--
關於信喵版有任何意見,請盡量透過站內站來討論檢舉。
小版僕既不會逃也不會躲,謝謝。
GinJro/樺落 信喵專業切GG的,微.玩家
我很弱請車我不要黑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99.6
※ 編輯: GinJiro 來自: 122.146.99.6 (06/25 00:22)
推 aulaulrul4:信喵也有外掛?? 06/25 13:10
→ tp6m4vu04:他說的是鬼武者的吧 不過信喵外掛很多啊 06/25 14:56
→ totenkopf001:這判的怪怪的... 06/25 16:37
→ totenkopf001:如果事實上有 算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06/25 16:38
推 gundam01:多了一個狗字差很多啊 06/25 16:39
→ totenkopf001:但是沒明確的指名道姓不是? 06/25 16:40
→ GinJiro:一、無從證明。二、就算是事實,XX狗已是人身攻擊。 06/25 16:40
→ GinJiro:三、「都是一堆」已涉群嘲。 06/25 16:41
→ GinJiro:四、當事者已寫信道歉表示反省。 06/25 16:42
→ totenkopf001:阿 對喔 罵人外掛狗確實不行 06/25 16:49
推 pokohong:以下何招非屬於群嘲技能 A.相模的獅子B.逗貓C.眼力D.貓柳 06/25 17:10
推 totenkopf001:B 06/25 17:10
推 pokohong:以下何招屬於解狀態技能 A.理毛 B.侘茶 C.傳令 D.茶泡飯 06/25 17:14
推 rekkaleo:我看到鬼武者內同ID超爽 因為隊伍一定打不過 超好挑的XD 06/25 19:57
推 bow5210:小弟淺見覺得這判決不是很合理,因為版規是規定需要當事人 06/25 20:04
→ bow5210:檢舉,而非經【人】檢舉,況且被判決者的推文並無涵射具體 06/25 20:05
→ bow5210:特定對象,所以難以推定【當事人】究指何人,既然當事人難 06/25 20:07
→ bow5210:以推得,那又如何經【當事人】檢舉呢? 06/25 20:07
→ bow5210:白話版本:我罵A是狗,當然是需要A來檢舉,而非由B或C來檢 06/25 20:09
→ bow5210:舉,但A這個人本身就不存在或是非明確具體對象,則根本不 06/25 20:12
→ bow5210:應成立該判決,不過這只是小弟的拙見而已,謝謝 06/25 20:13
→ GinJiro:其實只要被他暗指的人都可以檢舉,但判斷權於版主本身。 06/25 20:21
→ tsd:我也認為有點過當,之前就有過執法過當的例子,他也沒明指誰 06/25 21:54
→ tsd:我反向地說,如果檢舉的人自認是外掛X,版主也認為他是 06/25 21:55
→ tsd:那處分這個就是合理的 06/25 21:55
→ ct13723:好好的人不當 去當外掛貓 06/25 21:57
推 bow5210:版規既已明定是當事人了,解讀為被暗指對象既已不符版規 06/25 22:09
→ bow5210:易生無限上綱之嫌,而且應是先經明確當事人檢舉後,版主 06/25 22:10
→ bow5210:方有認識用法討論之餘地,這也是版規所明定的, 06/25 22:12
→ bow5210:而非【當事人】要件模糊不清即可由判斷權於版主本身帶過 06/25 22:14
檢舉人兩款遊戲都有玩,而且都是使用相同ID。
另外我的確也認識接近十個以上兩款遊戲使用同樣ID的玩家。
至於他們有沒有使用非官方第三程式,這與我無關。
此判認定為:
被告認定這些信喵玩家在其他遊戲使用外掛(但是否有不得而知)
並且使用狗一詞來群嘲這些玩家。
如果使用同ID者未使用外掛,是否為不實指控?
若他們有使用,但本身其所屬種族為人類,被指稱為「狗」是否為侮辱
今天如果檢舉者有使用外掛,
並其種族為犬科狗類,或是狗頭人等等。
此案當然不成立。
(意思是如果殺生丸或犬夜叉檢舉,此乃事實可以呈述。)
我的說明到此為止,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前往組務版,以上。
※ 編輯: GinJiro 來自: 122.146.99.6 (06/25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