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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寫的 沒時間校對了 本文內容完全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事實 根據社會福利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TITLE II.修正案,政府需對於完全殘障勞工給予金錢給付,並持續追蹤其醫療狀況,而要想有殘障給付者,需要證明在接受的醫療技術檢驗下,其因為身體或心理障礙,而無法從事任何實質上具生產力的活動。州主管當局在考量原告Eldridge所填寫有關其身體狀況仍未好轉與最近就醫記錄之問卷、原告醫生報告及相關檔案後,主管當局以書面並附原因通知原告,暫時認定其殘障狀態已經於1972年五月終止,並考慮終止其金錢給付。同時於書面通知中建議原告要求合理時間提交關於其身體狀況之報告予主管當局。 原告於書面回覆中,爭論主管機關對於其身體狀況的認定有問題,並認為主管機關不需要更多有關其身體狀況的資訊作為判斷標準。主管機關隨後將原告殘障狀態終止認定處分送交社會福利主管機關(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SSA)確認,SSA確認後通知原告其福利給付於將於1972七月結束後中止。該通知並告知原告六個月內有要求原認定其殘障狀態中止之主管機關再審的權利。 法律事實 原告並未要求再審,而是像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質疑該項由(Secretary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訂定,用於確認殘障存續狀態之行政程序的合憲性,在其作成最後決定前,原告應有召開公聽會的權利。 判決 1.地方法院認為該確認殘障的行政程序,縮減原告正當程序下的權利,且因認為 (1)殘障給付與福利給付不可區分,Goldberg v. Kelly中所提之聽證並不只限於重要必需的給付被剝奪情況 (2)因為在判斷醫學與非醫學證據時會涉及主觀判斷,所以根據Social Secretary Act title IV應有聽證之程序。地方法院的判決後來亦為第四上訴法院接受。 2.但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1)根據USCS405(g)在下列情況下滿足下1.主管機關已作成最終決定2.原告 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3.授益請求已送到主管機關,地方法院需在能介入審查。 (2)最初的中止處分前,考慮公益與私益的平衡後並不需要有聽證程序,故最高法院不接受該判決,認為該行政程序符合正當程序 爭點 1.地方法院在本案中可否根據405(g)覆審 2.本案與Goldberg案的差異性 3.正當程序 (1)正當程序是否一定需要聽證 (2)因程序問題上訴造成的原處份廢止之比率是否可作為評估程序是當與否之理由 (3)正當程序的要件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 1. (a)405(g)中最後決定的成立要件中的窮盡所有行政救濟程序為可省略的要件,將 請求送達行政機關為不可省略要件,故在被中止人將問卷結果與意見送達行政機 關表達其殘障未中止而行政機關仍加以中止時就已符合405(g)的要求,被中止人 是否有請求其憲法保障權利的請求並最後決定是否成立的要件,且行政機關並無 權限與需要去改變可能違憲的法律,其僅為執行機關。 (b)行政機關否決被中止人的請求是否可被視為最後決定,因為由safi案可知行 政機關可因為符合本身需求或認為請求超出其職權而不需窮盡所有救濟程序。至 於是否行政機關不窮盡所有救濟程序是否可作成最後決定,考量本案中考量給付 的本質與法律重審延遲的影響,因為認為其不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與重要附隨 權利的減損,在本案中可被視為已是最後決定。 2.本案與Goldberg案的差異 (a)殘障給付與福利給付(經濟倚靠度較大)受益人對該種社會福利需要程度不同,殘障給付中止被剝奪的利益較小。殘障給付與福利給付不同,殘障給付非基於經濟上的需要,且殘障給付遭到錯誤中時,尚有其他福利給付途徑可以幫助,但福利給付不易,同時既然殘障給付中止錯誤時有回溯補償,其真正利益非在不間斷的獲得給付,考量錯誤中止給付與復原項錯誤的期間造成的影響,殘障給付並不需要福利給付程序中聽證的程序,即可認為其為正當程序。 (b)考量程序的公平與可靠性:殘障給付與福利給付所依靠的判斷工具不同,醫療報告可較完整可靠呈現請求人的需要 所以殘障給付的判斷可以倚靠一般化 標準 與較無偏見的醫學報告 福利給付難以書面含括決策者所需資訊故需要聽證程序。 (c)醫學報告即提供請求人與行政機關有效率的溝通及供行政機關充分決定的資訊,請求人在被中止給付前亦可完全檢驗行政機關據以判斷的資訊,事後也可提供新證據,故不需要聽證的舉行,請願人的請求已經可充分為行政機關決策者所了解。 3.駁回率因為在不同條件下差異太大,所以不可,應在意的是決策錯誤率。 4.正當程序的要求 所謂正當程序就是請求人的請求可適時與以合適的方式被行政機關考量與聽到,所以在本案中,正當程序是指被初次中止時,請求被充分重審的機會。 (a)正當程序是一個概念,而非技術規範,採用程序與特定情境有關。 (b)考量 (1) 受影響的私益 (2) 考量因錯誤決定造成的權利剝奪與相關的救濟措施 (3) 政府利益(成本、行政負擔、其他程序) 若要求任何停止殘障給付的情況下都要有聽證程序,與所要保護的利益比較,會對政府經濟與行政方面造成過大負擔,此時聽證並非有效且必須的行政程序。雖然法律機制需要被引入,以維持程序的公平性。但鑑於兩種制度設計與目的的截然不同,因為該行政程序確保被中止人在任何行政決定前有充分請求的機會,再最後決定作成前,也有聽證與法律重審的機會,故在本案中行政程序是合憲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7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