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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在入伍前竊盜a之財物, 入伍後在營區內及營區外各竊盜b及c之財物, 三次竊盜分別為警查獲,或最後依次始為警查 獲其全部犯行,其審判權之歸屬有無不同 二. 被告a竊盜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甲法官判處罪 刑確定,嗣a對該有罪之確定判決向台北地方 法院聲請再審,又分案給甲法官承辦,是問甲 法官就該管案件是否應自行迴避? 三. 甲夫乙妻住於台北市,某日甲因故在基隆市傷害 乙,乙於十月二日向基隆地檢署告訴甲傷害,嗣 於十月九日又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甲傷害,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十月十二日向基隆地方法院 提起公訴,試問台北及基隆地方法院各應如何處理? 四. 下列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試具理由解答。 1.被告被起訴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嫌,於審判中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 陳述,又未選任辯護人為己辯護,法院依憑卷證 資料,認事實甚明,且案屬微罪,情節不重,爰 就檢察官及被告之陳述辯論,逕行審理終結,諭 知處科罰金之判決。 2.自訴人a委任甲律師為代理人提起自訴,自訴 狀上僅打字記載具狀人[自訴人A](無自訴人之簽名 或蓋章),旁邊打字記載[代理人:甲律師(蓋有甲律 師印章),法院未察逕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1.74.72.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