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要考試了,一起來臨時抱佛腳吧!
好心拉拉的提示中提到不起訴處分的確定效力,
接著指出只有形式確定力,沒有實質確定力。
可是我看的書中寫:
實質確定力之有否,視不起訴處分理由之不同而異:
不具實質確定力:252 第五至七款
具實質確定力:252 第一至四款,公訴權不存在,有實質確定力,不得再行起訴
252 第八至十款, 253, 254乃實體上處分,有實質確定力
可是書上都有檢討這種實質確定力,
認為他賦予檢察官原本屬於法官的權利,
造成審檢不分......
所以LALA寫的『沒有實質確定力』,
是指不應當有實質確定力,
還是老師本覺得沒有實質確定力???
因為我上課不認真(其實是完全沒聽)
所以搞不懂,大家救救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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