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進出家門,竟然要爬牆!嘉義市一位黃姓民眾,因為門口土地是別人的
,在地主築起圍牆後,只好無奈爬牆進出.黃姓民眾不滿地主要以市價三、
四倍的價格賣土地.已經委請律師提出訴訟,主張<袋地通行權>.黃姓民
眾說,地主圍牆的行為,已經危及他們的安全,萬一有狀況,根本無法逃生.
龐清廉報導
靠著一把木梯子,住在嘉義市文化路上的男子黃義順,辛苦的翻過水泥牆,
進到客廳裡.他說,自從二年前陳姓地主發現他家門口這塊四坪多大的土地
,是陳家祖傳的土地後,就砌起圍牆,阻擋了他們的進出.
黃義順說,雖然多次向地主表達買地的意願,但地主開價一坪三十萬元,幾
乎是市價七八萬的四倍,無力支付下,只好無奈的每天爬牆進出家門.
為了爭取行的自由,黃義順向法院控告妨害自由被駁回.也曾向市政府提出檢
舉,圍牆雖被查報為違建,但拆除作業遲遲沒有進行.他自已曾拆了兩三片,
但隨即又被地主帶著擔任警察的女婿強行補上.黃義順氣憤的說,地主實在可
惡,如果發生火災,他住在家裡行動不便的太太,要怎麼逃生.
事實上,除了黃義順一家,鄰近的三家也有相同的狀況,只是他們都是花錢消
災.以高價向地主買土地.黃義順說,他實在沒有錢,目前地主已經同意以公
告地價出售,但價格每坪還是要十七萬元,實在太高.他只好暫時向鄰居接路
通行,但出入口狹小,問題仍在. 只好每天向自家神明上香祈求.
這次再度委託律師提出訴訟,主張<袋地通行權>,黃義順只求能有道窄門,
讓自己與行動不便的妻子得以進出,也讓,被圍牆擋住光線圍得密不透氣,客
廳中的神明與祖先牌位,能早日見到光明.
我是覺得
袋地通行權對方有損害還要賠償
例如拆牆的固有利益損害
那被封的人還得出錢
但如果主張所有權中使用部分被"實質上"剝奪
或承認我國所有權內涵中具有例如英美財產法中眺望或陽光權
認為築牆造成鄰地的所有權損害
用774鄰地損害之防免主張
這樣就可以主張184條第2項反倒是他人的侵權行為
他自己得去拆牆!!也不用去買那塊爛地
但我覺得最難的就是我國法院是不是認為這樣的行為
對所有權內涵造成損害
從773中的干涉這種用語
鄰地築牆這算不算干涉??如果是用財產法來看
似乎只是nuisance 還不到trespass
再看793氣響侵入之禁止 仍然是侵入的用語
但剛剛juno提醒我 噪音在英美法屬於nuisance
所以我國物權法在這用"侵入"是不是還有"妨害"這種消極語意
可能還要法院去解釋
但看看過去判決只找得到煙氣侵入的判決
還沒找到妨害的案例
而且是不是只有與這條條文類似行為才是妨害這也不知道
其實看法源裡上面兩個條文的歷年判決
可以看到我們社會對這種相鄰關係的認識有在變化
只是看來在我國法院系統在物權法裡
目前要認為這是一種所有權損害似乎還有待發展
還是主張袋地比較保險
不然依我國對於物權的態度
來個翻遍六法全書 沒有此一條文規定
就掰掰了
如果我當法官 我就會採納
即使後來被上級法院推翻 至少在法院裡留下
一個可以發展的空間
只可惜相信這種異端學說的人大概也考不上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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