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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ghunghung (hung)》之銘言: 前略 : 我是覺得 : 袋地通行權對方有損害還要賠償 : 例如拆牆的固有利益損害 : 那被封的人還得出錢 因為袋地通行權 賦予地主(被通行者)使袋地得以通行的義務 地主不得禁止袋地與公路間之通行 所以如果把地主「建牆」的行為解釋成「禁止」上述通行 不知道能不能請求地主拆牆而不補償拆牆費用? : 但如果主張所有權中使用部分被"實質上"剝奪 : 或承認我國所有權內涵中具有例如英美財產法中眺望或陽光權 : 認為築牆造成鄰地的所有權損害 : 用774鄰地損害之防免主張 : 這樣就可以主張184條第2項反倒是他人的侵權行為 : 他自己得去拆牆!!也不用去買那塊爛地 : 但我覺得最難的就是我國法院是不是認為這樣的行為 : 對所有權內涵造成損害 : 從773中的干涉這種用語 : 鄰地築牆這算不算干涉??如果是用財產法來看 : 似乎只是nuisance 還不到trespass : 再看793氣響侵入之禁止 仍然是侵入的用語 : 但剛剛juno提醒我 噪音在英美法屬於nuisance : 所以我國物權法在這用"侵入"是不是還有"妨害"這種消極語意 : 可能還要法院去解釋 : 但看看過去判決只找得到煙氣侵入的判決 : 還沒找到妨害的案例 : 而且是不是只有與這條條文類似行為才是妨害這也不知道 : 其實看法源裡上面兩個條文的歷年判決 : 可以看到我們社會對這種相鄰關係的認識有在變化 : 只是看來在我國法院系統在物權法裡 : 目前要認為這是一種所有權損害似乎還有待發展 : 還是主張袋地比較保險 : 不然依我國對於物權的態度 : 來個翻遍六法全書 沒有此一條文規定 : 就掰掰了 : 如果我當法官 我就會採納 : 即使後來被上級法院推翻 至少在法院裡留下 : 一個可以發展的空間 : 只可惜相信這種異端學說的人大概也考不上法官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64.2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