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ghunghung (hung)》之銘言:
前略
: 我是覺得
: 袋地通行權對方有損害還要賠償
: 例如拆牆的固有利益損害
: 那被封的人還得出錢
因為袋地通行權
賦予地主(被通行者)使袋地得以通行的義務
地主不得禁止袋地與公路間之通行
所以如果把地主「建牆」的行為解釋成「禁止」上述通行
不知道能不能請求地主拆牆而不補償拆牆費用?
: 但如果主張所有權中使用部分被"實質上"剝奪
: 或承認我國所有權內涵中具有例如英美財產法中眺望或陽光權
: 認為築牆造成鄰地的所有權損害
: 用774鄰地損害之防免主張
: 這樣就可以主張184條第2項反倒是他人的侵權行為
: 他自己得去拆牆!!也不用去買那塊爛地
: 但我覺得最難的就是我國法院是不是認為這樣的行為
: 對所有權內涵造成損害
: 從773中的干涉這種用語
: 鄰地築牆這算不算干涉??如果是用財產法來看
: 似乎只是nuisance 還不到trespass
: 再看793氣響侵入之禁止 仍然是侵入的用語
: 但剛剛juno提醒我 噪音在英美法屬於nuisance
: 所以我國物權法在這用"侵入"是不是還有"妨害"這種消極語意
: 可能還要法院去解釋
: 但看看過去判決只找得到煙氣侵入的判決
: 還沒找到妨害的案例
: 而且是不是只有與這條條文類似行為才是妨害這也不知道
: 其實看法源裡上面兩個條文的歷年判決
: 可以看到我們社會對這種相鄰關係的認識有在變化
: 只是看來在我國法院系統在物權法裡
: 目前要認為這是一種所有權損害似乎還有待發展
: 還是主張袋地比較保險
: 不然依我國對於物權的態度
: 來個翻遍六法全書 沒有此一條文規定
: 就掰掰了
: 如果我當法官 我就會採納
: 即使後來被上級法院推翻 至少在法院裡留下
: 一個可以發展的空間
: 只可惜相信這種異端學說的人大概也考不上法官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64.2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