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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文的用語 我認為可以討論袋地通行權是所有權原本就存在的限制 或是基於一定公益目的所加的後天限制 1.首先從補償與損害的用語來看 在我國的觀念中 袋地通行權是對他人所有權的後天限制 並不像是袋地所有人其土地所有權的原有內涵 2.再從損害來看 我覺得這裡你說的義務比較像是法定的負擔 所謂義務應該是說你相對於他有這個權利 但這裡被認為是一種損害 這樣就不能說是他對你的義務 不然爸媽養小孩養到那麼大 對他的財產權與人格權真是莫大損害 :) 法定的負擔產生的原因就並不一定是基於你所有權而產生 3.另外就所有權行使範圍 除非這是原有內涵 不然你也很難解釋為何所有權的行使可以超過土地的界線 為何我不能在我土地築牆?? 我就是爽 你管我 所以在袋地通行權裡 當政府對私人所有權的行使限制 藉立法方式把他歸類為一種損害施予一個法定負擔 我是認為補償是不可避免的 當然你也可以把他解釋為所有權固有內涵 但這樣問題就是現行法似乎不是這樣規定的 只能等你大尾一點 修法吧 ※ 引述《juno (國民賤客。喔筆王)》之銘 : 因為袋地通行權 : 賦予地主(被通行者)使袋地得以通行的義務 : 地主不得禁止袋地與公路間之通行 : 所以如果把地主「建牆」的行為解釋成「禁止」上述通行 : 不知道能不能請求地主拆牆而不補償拆牆費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38.53 ※ 編輯: hunghunghung 來自: 218.167.38.53 (09/17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