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條文的用語
我認為可以討論袋地通行權是所有權原本就存在的限制
或是基於一定公益目的所加的後天限制
1.首先從補償與損害的用語來看 在我國的觀念中
袋地通行權是對他人所有權的後天限制
並不像是袋地所有人其土地所有權的原有內涵
2.再從損害來看
我覺得這裡你說的義務比較像是法定的負擔
所謂義務應該是說你相對於他有這個權利
但這裡被認為是一種損害 這樣就不能說是他對你的義務
不然爸媽養小孩養到那麼大 對他的財產權與人格權真是莫大損害 :)
法定的負擔產生的原因就並不一定是基於你所有權而產生
3.另外就所有權行使範圍 除非這是原有內涵
不然你也很難解釋為何所有權的行使可以超過土地的界線
為何我不能在我土地築牆?? 我就是爽 你管我
所以在袋地通行權裡
當政府對私人所有權的行使限制
藉立法方式把他歸類為一種損害施予一個法定負擔
我是認為補償是不可避免的
當然你也可以把他解釋為所有權固有內涵
但這樣問題就是現行法似乎不是這樣規定的
只能等你大尾一點 修法吧
※ 引述《juno (國民賤客。喔筆王)》之銘
: 因為袋地通行權
: 賦予地主(被通行者)使袋地得以通行的義務
: 地主不得禁止袋地與公路間之通行
: 所以如果把地主「建牆」的行為解釋成「禁止」上述通行
: 不知道能不能請求地主拆牆而不補償拆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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