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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ghunghung (hung)》之銘言: : 從條文的用語 : 我認為可以討論袋地通行權是所有權原本就存在的限制 : 或是基於一定公益目的所加的後天限制 : 1.首先從補償與損害的用語來看 在我國的觀念中 : 袋地通行權是對他人所有權的後天限制 : 並不像是袋地所有人其土地所有權的原有內涵 : 2.再從損害來看 : 我覺得這裡你說的義務比較像是法定的負擔 : 所謂義務應該是說你相對於他有這個權利 : 但這裡被認為是一種損害 這樣就不能說是他對你的義務 : 不然爸媽養小孩養到那麼大 對他的財產權與人格權真是莫大損害 :) : 法定的負擔產生的原因就並不一定是基於你所有權而產生 : 3.另外就所有權行使範圍 除非這是原有內涵 : 不然你也很難解釋為何所有權的行使可以超過土地的界線 : 為何我不能在我土地築牆?? 我就是爽 你管我 : 所以在袋地通行權裡 : 當政府對私人所有權的行使限制 : 藉立法方式把他歸類為一種損害施予一個法定負擔 : 我是認為補償是不可避免的 : 當然你也可以把他解釋為所有權固有內涵 : 但這樣問題就是現行法似乎不是這樣規定的 : 只能等你大尾一點 修法吧 但是謝在全好像認為袋地通行權是「對所有權內容的限制或擴張」 而且被通行土地所有人有「容忍通行」的義務 也就是說袋地的確有對外通行權 相對的,袋地所有人對圍繞地所有人應為補償 而圍繞地所有人則取得請求補償金之債權 (上冊p.205、223、2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64.14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