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ghunghung (hung)》之銘言:
: 從條文的用語
: 我認為可以討論袋地通行權是所有權原本就存在的限制
: 或是基於一定公益目的所加的後天限制
: 1.首先從補償與損害的用語來看 在我國的觀念中
: 袋地通行權是對他人所有權的後天限制
: 並不像是袋地所有人其土地所有權的原有內涵
: 2.再從損害來看
: 我覺得這裡你說的義務比較像是法定的負擔
: 所謂義務應該是說你相對於他有這個權利
: 但這裡被認為是一種損害 這樣就不能說是他對你的義務
: 不然爸媽養小孩養到那麼大 對他的財產權與人格權真是莫大損害 :)
: 法定的負擔產生的原因就並不一定是基於你所有權而產生
: 3.另外就所有權行使範圍 除非這是原有內涵
: 不然你也很難解釋為何所有權的行使可以超過土地的界線
: 為何我不能在我土地築牆?? 我就是爽 你管我
: 所以在袋地通行權裡
: 當政府對私人所有權的行使限制
: 藉立法方式把他歸類為一種損害施予一個法定負擔
: 我是認為補償是不可避免的
: 當然你也可以把他解釋為所有權固有內涵
: 但這樣問題就是現行法似乎不是這樣規定的
: 只能等你大尾一點 修法吧
但是謝在全好像認為袋地通行權是「對所有權內容的限制或擴張」
而且被通行土地所有人有「容忍通行」的義務
也就是說袋地的確有對外通行權
相對的,袋地所有人對圍繞地所有人應為補償
而圍繞地所有人則取得請求補償金之債權
(上冊p.205、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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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4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