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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ghunghung (hung)》之銘言: : ※ 引述《juno (國民賤客。喔筆王)》之銘言: 如果抽象的把「必須讓袋地通行」(先天)和「造成部分土的的不能使用」(後天)分開來看 可能可解決這個問題 挖哈哈,我亂講,不要理我 我覺得這樣的規定和英美財產法的價值判斷不太相同 所以在對比上會有一些困難吧 : 我認為他沒有把所有權原始或後天限制加以區分 : 所以才會產生這種疑問 : 以public servitude 與taking為例 : 都是對所有權的限制 土地所有人都有忍受義務 : 但前者的內涵在權利發生時就不包含在內 : 後者是之後基於一定目的剝奪私人原有財產權 : 如果認為袋地通行權是前者 : 就並沒有補償的問題 : 因為這部分本來就沒有賦予給所有權人 : 如果是後者才會有補償 : 而這樣的負擔是為了社會目的所產生 : 並非基於他人所有權的內容所產生的義務 : 所以內容的限制並沒有錯 : 但問題在為何需要補償 : 從這就必須去探討到底袋地通行權是否 : 是所有權的原本內容 : 由此產生我所說的基於所有權內容所產生之 : 義務與法定負擔的分別 : 這部分其實跟暨成道路必須補償 : 應該是相類似的思考 : : 但是謝在全好像認為袋地通行權是「對所有權內容的限制或擴張」 : : 而且被通行土地所有人有「容忍通行」的義務 : : 也就是說袋地的確有對外通行權 : : 相對的,袋地所有人對圍繞地所有人應為補償 : : 而圍繞地所有人則取得請求補償金之債權 : : (上冊p.205、223、2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64.143.15
hunghunghung:應該還是有相似概念例如789通行權之限制 推 218.167.32.152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