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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1 中國時報 愛羊也可以愛禮 ◎黃居正 中國大陸偷渡女子於苗栗外海遭人蛇集團推入海中溺斃事件,在朝野引發了犯罪 被害人如果正好從事違法行為(偷渡),是否即不予補償的熱烈討論。面臨強大民意 壓力的游內閣,對於是要愛其羊(撫平台灣民怨、不予補償),還是愛其禮(維護制 度、一視同仁),顯然陷入了兩難的困境。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是一個由國家來補償犯罪被害人,以減少社會成本的替代 性機制。除了犯罪被害人可以迅速獲賠,避免損害擴大與減少訴訟支出外,國民也可 以在較低的預期風險下,盡情從事各種生產與社會活動。而國家更可藉該條例對境內 之本外國人的普遍適用,彰顯台灣是一個相對安全的法域,以促進外國人來台觀光、 投資,增加總體收益。 和任何一個損害賠償體系一樣,犯罪被害人之補償,必須是建立在「因果關係」 這個核心樞紐上。損害若是因被害人自己參與之原因所致,自然不能要求賠償。這就是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若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可以不予或僅 予一部分賠償」之由來。不過,如果被害人在發生損害同時,正進行某種違法行為,可 不可以因此直接認定其不得獲賠呢? 如果被害人所從事的,是平行的、與被害人之損害沒有直接關係的違法行為,就不應 該排除補償。就像無照駕駛者遭到闖紅燈之肇事者撞死,不能因被害人是無照駕駛,就 逕予免除肇事者責任一樣的道理。因為無照駕駛不必然會導致被闖紅燈者撞死的風險。 同理,偷渡也不必然就會被推下海淹死。偷渡固然是犯罪,但因與人蛇集團之不確 定殺人故意,沒有可歸責之因果關係,所以不應基於偷渡女正在進行犯罪,而排除補償 。更不能因為在政策上不宜給予偷渡女補償,就任意限縮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的適用。 然而,即使滿足了被害人保護法之要件,應否給予身為外國人或非國民的被害人補 償,則是國際法層次的問題了。對外國人或非國民人身、財產之保護,國際間一向是遵 守平等互惠之原則。當本國人在外國受侵害時,如果該國能提供有效的保護、補償措施 ,那麼本國對境內之該國國民,也會提供相對之保障。這種保障固然可能因各國生活條 件與社會價值觀之差異,而在數量上有所不同,但是只要實質相近,即可認為是互惠。 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遭集體洗劫、綁架、謀殺,層出不窮,中國政府並沒有在制度 上或實際上提供任何與我國犯罪人保護法相同或類似的措施,因此,即使溺斃之偷渡女 符合犯罪補償要件,我國基於主權平等之原則與國際慣例,仍然可以決定不予補償。如此 一來,不必為了政策,以狹義解釋破壞犯罪人補償制度的完整功能,又能維持主權對等 的尊嚴,更重要的是,還可以慰撫在中國大陸受害之台灣民眾家屬的不平。 既能保住餼羊,又能維持節禮,游內閣,還需要再傷腦筋嗎?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192.255.203
hunghunghung:請問蕃薯門人 食加氣怎麼唸阿 推 218.167.39.53 09/21
L1000:「食氣」又是何意呢?? 推 140.114.205.23 09/21
juno:餼讀作「ㄒㄧˋ」..教育部國語辭典很好用댠 推 61.59.90.67 09/21
cuteLaLa:所以「餼羊」讀作「夕陽」?! ^Q^ 推 61.217.210.32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