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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li (去年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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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191-1誰會債總的幫幫我
時間
Wed Jun 30 17:23:16 2004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 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我想知道 林誠二老師在講這一條的時候 有沒有提到「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這項規定 代表本條文中已推定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也就是說 原告不須就此負舉證責任 而應由被告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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