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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li (去年此時)》之銘言: : 我想知道 : 林誠二老師在講這一條的時候 : 有沒有提到「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這項規定 : 代表本條文中已推定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 也就是說 : 原告不須就此負舉證責任 : 而應由被告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 舉證責任之倒置 似乎是新增本條之目的 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已先推定 (1)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係因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 設計有欠缺,且損害之發生與該項欠缺有因果關係 (2) 商品製造人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未盡相當之注意 所以 應由商品製造人舉證證明損害之發生與其商品瑕疵無因果關係 請參見孫森焱 民法債編總論上冊316頁(2000年版) 至於舉證證明免責的方法,請參見該書第317頁 -- 我的理解目前是這樣 在我的論文裡面也有用到類似的觀念 所以如果我的理解有錯 表示我的論文也寫錯了 :p 所以麻煩大家如果發現錯誤 一定要告訴我 好讓我有機會改正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7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