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uteLaLa (寫不出來啦惽 NN)》之銘言:
: 舉證責任之倒置
: 似乎是新增本條之目的
妙的是
這種推定法
甚至比無過失責任更能保護原告
因為在無過失責任中
原告只是不須證明被告有過失
仍應就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可是
為什麼許多書中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
都只提到191-1的規定為「推定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
沒有處理條文中對因果關係的推定
譬如林誠二、王澤鑑、朱柏松皆是如此
我想知道的是
這些人認為推定因果關係不重要
還是他們不覺得條文規定中已推定因果關係???
老師上課到底有沒有說呢?
哪位有聽課的救人喔......
論文寫不下去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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