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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eLaLa (寫不出來啦惽 ￾NN￾)》之銘言: : 舉證責任之倒置 : 似乎是新增本條之目的 妙的是 這種推定法 甚至比無過失責任更能保護原告 因為在無過失責任中 原告只是不須證明被告有過失 仍應就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可是 為什麼許多書中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 都只提到191-1的規定為「推定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 沒有處理條文中對因果關係的推定 譬如林誠二、王澤鑑、朱柏松皆是如此 我想知道的是 這些人認為推定因果關係不重要 還是他們不覺得條文規定中已推定因果關係??? 老師上課到底有沒有說呢? 哪位有聽課的救人喔...... 論文寫不下去了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9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