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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在乎故意過失 所以幫我解決因果關係的問題就好了 根據hung的說法 191-1是推定因果關係存在 而184/與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中 原告都必須就因果關係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我疑問的根源在於 如果以過失責任類型來看對受害者的保護 應該是 184〈191-1〈消保法7 可是在因果關係這一層 卻只有191-1有推定 這樣不是很怪嗎? 我們一方面給責任主體反證無過失的機會 讓他的責任看起來好像比無過失責任輕 可是又讓他必須背負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負擔 那他真的是比無過失責任更不嚴格的責任形態嗎? 德國雖然有推定因果關係的規定 但是放在嚴格責任底下 我們的規定為什麼會這麼奇怪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91.239
tort:你的疑問跟李淑明一樣.."尚待法院澄清" 哈 218.167.36.94 07/01
tort:你可以問蕃薯阿 這是他的專長 218.167.36.94 07/01
tort:然後把他的話錄起來抄上去 哈~~ 218.167.36.94 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