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有針對遭遇重大家庭變故之學的補助
不過只能請領一次而已
相關網頁http://edufund.ncut.edu.tw/
若導師們遇到家庭變故的學生 可以向輔導室或是學務處提出申請
每個學校都有個代號 可以請負責的行政人員申請
另外一個則是慈濟功德會的急難救助
相關網頁http://www2.tzuchi.org.tw/tc-charity/html/ch-say.htm
若符合規定者亦可申請看看
或者是學校自己有籌設「校務基金」的,亦可向校方反映看看
或許可以有些補貼也說不定...
另外還有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農漁民子女獎助學金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serial=9_cikuo_20040923155205&code
=B03&type=B
另外各縣市所在的家扶中心,亦可多加查詢
或許也可申請一些補助或者相關的資源服務
還有各縣市社會局的網站也可上去看看
尋找是否有符合一些申請補助的內容 可以幫學生申請看看
雖然學校都有一些獎助學金的申請,但是有些資源還是得去多方尋找
或許也可以找到一些資源也說不定
附上學產基金的規定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急難慰
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2.適用對象:
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與幼稚園之
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及幼稚園兒童。
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3.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
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
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三)本部中部辦公室配合複審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4.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
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因執行公務發生意外事故者 (不包
括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之意外事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二萬元。
(二)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兒童之家庭遭遇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特殊災害,致財物嚴重損
失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房屋半毀(倒)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房屋全毀(倒)者,核給
新臺幣二萬元;私有田地遭流失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學生父母因而受傷並住院未滿七
日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逾七日以上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
萬元。
(三)學生或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一方離
異、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
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各級學校實地訪視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
發新臺幣一萬元。 3.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 4.經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實地訪視,學生或兒童確實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
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第1目及第
2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第1目至第4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5.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轉送。
6.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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