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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中二中二招
時間: Mon Jun 14 09:58:51 2004
有志者請趕快囉
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教師科別及人數:國文科二名、英文科二名、數學科三名、物理科二名、生物科二名、音樂班專任教師一名(不含國樂,以絃樂、鋼琴優先,主、副修不限)。
三、公告方式: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師資供需全球資訊網」(http://teacher.moe.gov.tw)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三)本校校門口公告欄。
(四)本校網站(http://www.tcssh.tc.edu.tw/)電子佈告欄(進入步驟:二中首頁→校園新聞→電子佈告欄)
(五)e-mail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協助傳播。
四、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紙張列印)(本校地址:台中市英士路一○九號。人事室洽詢電話:04-22021521-172)。
五、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至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二時止,共一天半。(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二)地點:本校萃英樓第二會議室
六、報名資格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 持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或具有該類科實習教師證者。
3、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第卅三條規定情事者。(如後附則所示)
七、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書表請事先填妥):
1、 報名表一份
2、 簡歷表一份。
3、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簡
歷表及甄選准考證)。
4、 國民身分證。(請以A4格式影印,無須放大)
5、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外國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
之證明,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需達教育部規定標準)。
6、 合格教師證書或應考類科實習教師證。
7、 切結書。
8、 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
9、 報名費:初選新台幣陸佰元。複選新台幣參佰伍拾元(參加複選時繳
交)。
10、參加複選人員請於複選報到時檢附貼妥限時掛號32元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參加初選人員免附回郵信封,初選成績將於本校網站及校門口公告,不另行通知)。
◎上列各項證件正本驗訖後即時發還,另請自備影印本(請以A4格式縮放)各乙份,由本校留存。
八、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方式:
初選:1.各類科:筆試(專業科目)。初選後擇優參加複選之人數:國文科
十二名、英文科十名、數學科十二名、物理科十名、生物科十名。
2.音樂科:筆試(專業科目)占初選成績40%,器樂演奏(自選曲一首,演奏時間五分鐘,需背譜演奏)占初選成績60%,初選後擇優參加複選人數六名。
複選:1.各類科:試教、電腦實作(含上網、文書處理、PowerPoint、E-mail﹝國文科另加製卷﹞)及口試。
2.音樂科:試教、口試。
各類科試教使用之版本:
科 別 版 本
國 文 東大版第三冊
英 文 遠東版、龍騰版
數 學 高一:龍騰版 高二、高三:南一版
物 理 南一版
生 物 南一版
音 樂 音樂班專業科目(音樂欣賞、音樂史)
(二) 成績計算:
科 別 筆 試 試 教 口 試 電腦實作 器樂演奏(初選) 合 計
國 文 30% 35% 25% 10% 100%
英 文 30% 40% 25% 5% 100%
數 學 30% 40% 30% 100%
物 理 30% 40% 30% 100%
生 物 30% 40% 30% 100%
音 樂 0% 40% 25% 35% 100%
各類科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筆試之順序排列名次;音樂科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器樂演奏、口試之順序排列名次。
九、甄選時間地點:
(一) 初選:
1. 時間:(1)各類科: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星期六)下午三時~五時。
(2)音樂科:筆試:同其他類科時間。
器樂演奏: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
2. 地點:(1)各類科:試場位置、座次表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在本校校門口公
告。
(2)音樂科:筆試:同其他類科。
器樂演奏:於本校音樂館。
(二) 複選:
國文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英文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數學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物理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生物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音樂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複選詳細時間、地點另行於複選當日公布。
參加複選者應於當日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至人事室報到並繳費。
十、 初選合格人員名單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定後預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在本校大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公告(初選筆試成績將於本校電子佈告欄公告,不個別通知)。
十一、複選完成後,將甄選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錄取人員,由校長聘任之。另音樂科擇優備取一至三名,其他各科擇優備取一至五名。如參與應試人員,均未達錄取標準(總分六十分),經甄選委員會決議後得予從缺。
十二、擬予聘任及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五時前在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公布,並個別通知。
十三、申請複查成績,初試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以前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複查成績申請表)並附貼足掛號郵資ꐊ圻^件信封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複試應於考試榜示之次日起三日內(郵戳為憑),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複查成績申
請表)並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另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4-22021521-172洽詢。
十四、擬予聘任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應聘,現職人員並附具現職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
十五、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前項(第十四點)情形不予聘任者,取消其擬聘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六、本校辦理甄選,依規定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甄選作業由人事單位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十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教師法
第 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作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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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志者請趕快囉
國立台中第二高級中學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教師科別及人數:國文科二名、英文科二名、數學科三名、物理科二名、生物科二名、音樂班專任教師一名(不含國樂,以絃樂、鋼琴優先,主、副修不限)。
三、公告方式: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師資供需全球資訊網」(http://teacher.moe.gov.tw)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三)本校校門口公告欄。
(四)本校網站(http://www.tcssh.tc.edu.tw/)電子佈告欄(進入步驟:二中首頁→校園新聞→電子佈告欄)
(五)e-mail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協助傳播。
四、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紙張列印)(本校地址:台中市英士路一○九號。人事室洽詢電話:04-22021521-172)。
五、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至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二時止,共一天半。(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二)地點:本校萃英樓第二會議室
六、報名資格條件: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 持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或具有該類科實習教師證者。
3、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第卅三條規定情事者。(如後附則所示)
七、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書表請事先填妥):
1、 報名表一份
2、 簡歷表一份。
3、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簡
歷表及甄選准考證)。
4、 國民身分證。(請以A4格式影印,無須放大)
5、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外國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
之證明,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需達教育部規定標準)。
6、 合格教師證書或應考類科實習教師證。
7、 切結書。
8、 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
9、 報名費:初選新台幣陸佰元。複選新台幣參佰伍拾元(參加複選時繳
交)。
10、參加複選人員請於複選報到時檢附貼妥限時掛號32元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參加初選人員免附回郵信封,初選成績將於本校網站及校門口公告,不另行通知)。
◎上列各項證件正本驗訖後即時發還,另請自備影印本(請以A4格式縮放)各乙份,由本校留存。
八、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方式:
初選:1.各類科:筆試(專業科目)。初選後擇優參加複選之人數:國文科
十二名、英文科十名、數學科十二名、物理科十名、生物科十名。
2.音樂科:筆試(專業科目)占初選成績40%,器樂演奏(自選曲一首,演奏時間五分鐘,需背譜演奏)占初選成績60%,初選後擇優參加複選人數六名。
複選:1.各類科:試教、電腦實作(含上網、文書處理、PowerPoint、E-mail﹝國文科另加製卷﹞)及口試。
2.音樂科:試教、口試。
各類科試教使用之版本:
科 別 版 本
國 文 東大版第三冊
英 文 遠東版、龍騰版
數 學 高一:龍騰版 高二、高三:南一版
物 理 南一版
生 物 南一版
音 樂 音樂班專業科目(音樂欣賞、音樂史)
(二) 成績計算:
科 別 筆 試 試 教 口 試 電腦實作 器樂演奏(初選) 合 計
國 文 30% 35% 25% 10% 100%
英 文 30% 40% 25% 5% 100%
數 學 30% 40% 30% 100%
物 理 30% 40% 30% 100%
生 物 30% 40% 30% 100%
音 樂 0% 40% 25% 35% 100%
各類科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筆試之順序排列名次;音樂科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器樂演奏、口試之順序排列名次。
九、甄選時間地點:
(一) 初選:
1. 時間:(1)各類科: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星期六)下午三時~五時。
(2)音樂科:筆試:同其他類科時間。
器樂演奏: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
2. 地點:(1)各類科:試場位置、座次表於當日上午十一時在本校校門口公
告。
(2)音樂科:筆試:同其他類科。
器樂演奏:於本校音樂館。
(二) 複選:
國文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英文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數學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物理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生物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音樂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八時起。
複選詳細時間、地點另行於複選當日公布。
參加複選者應於當日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至人事室報到並繳費。
十、 初選合格人員名單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定後預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在本校大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公告(初選筆試成績將於本校電子佈告欄公告,不個別通知)。
十一、複選完成後,將甄選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錄取人員,由校長聘任之。另音樂科擇優備取一至三名,其他各科擇優備取一至五名。如參與應試人員,均未達錄取標準(總分六十分),經甄選委員會決議後得予從缺。
十二、擬予聘任及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五時前在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公布,並個別通知。
十三、申請複查成績,初試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以前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複查成績申請表)並附貼足掛號郵資ꐊ圻^件信封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複試應於考試榜示之次日起三日內(郵戳為憑),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複查成績申
請表)並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向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另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4-22021521-172洽詢。
十四、擬予聘任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應聘,現職人員並附具現職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
十五、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前項(第十四點)情形不予聘任者,取消其擬聘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六、本校辦理甄選,依規定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甄選作業由人事單位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十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教師法
第 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作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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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