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簽財簽分開》法律效力 安侯擬申請解釋
■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國內多家會計師事務所也有意將稅務及財務簽證,
分別交由所內不同會計師簽證。不過顧及到法律問題,
安侯會計師事務所準備向賦稅署及證期會申請解釋,
希望能再確定簽證上的法律效果。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馬國柱說,
國外雖然是財簽、稅簽由不同會計師處理。
不過台灣與國外的情況不同,不能完全適用。
他指出,國內的稅務簽證,有如報告書,還要出具查核說明等。
至於國外,檢視的成分比較大一點,有點類似僅止於代企業填寫、申報,
因此國外的稅務簽證工作,可以很輕易地分開,責任問題不大。
不過在國內,將稅簽、財簽分由所內不同會計師辦理,可能涉及責任問題。
馬國柱舉例,在財務報告中,有所得稅的欄位。
若在財、稅簽分開辦理的情況下,財務報告的稅務部分可能是由稅簽會計師負責,
甚至出具意見。此時稅簽會計師,是否應在財簽時一起掛名,
以示負責,便出現模糊地帶。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也曾思考是否應該將財簽、稅簽交由不同會計師簽證。
不過勤業眾信會計師王金山指出,財簽、稅務簽證過程都相當複雜,
若是分開,效率及簽證效果可能打折扣,為此,勤業還未施行。
【2003/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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