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發布 行政命令
去年執行員工認股權須報稅
企業 6月底前須填發免扣繳憑單 個人應併入年度所得 7月底前補報補繳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4)日發布員工認股權證課稅行政命令,公司與個人應分別在今年6月及7月底前,
辦理執行員工認股權的報稅手續。
財政部昨天在財政部網站公布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以及0930451437號二項函令,主要內
容分別為:
個人執行員工認股權的相關課徵規定: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個人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
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
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
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的收盤價,
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
三、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的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四、公司在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五、個人自9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已依規定行使認股權者,
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應在行政命令發布日起兩個月內,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
行使認股權的個人應在本令發布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補報補繳92年度該部分
所得的綜合所得稅。
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費用可核實認定:
一、公司依證交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對象為本公司員工者,
自93年1月1日起,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年3月17日及8月4日發布
「員工認股權證之會計處理」函釋規定,採用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計算及
於各年度認列的酬勞成本。申報營所得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1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薪資支出。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
所規定應服務年度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的認股權,或員工既得認股權
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的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
的損益課稅。
二、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放對象為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者,其費用
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004-05-05/經濟日報/10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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