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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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銘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自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迄今歷經十七次修正。茲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募集或發行之受益證券,受益人獲配之信託利益,按利息所得課稅,由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又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上開條例時,附帶決議其扣繳率初期以百分之六為原則,爰擬具「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增訂受益人獲配之利息所得,適用百分之六之扣繳率及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仍應扣繳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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