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囉,各位同學
我會寄通知請主辦人改答案
另外也在系板上講一下
我之前45題打了非常冗長的一大段
請不要理他
忘掉他吧
對不起 orz
45題其實就是42題
所以答案是審計法第65&66條
依審計法第65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 各項計劃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務之盤查。
四、 應收、應負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而又依審計法第66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詳實。
二、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 重大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 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至於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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