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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頁 其他注意事項 二 依各該考試規則第5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報考之應屆畢業生,未能於考試報名前取得畢業 證書者,請一律繳交最後一學期已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本須知附件9之「暫 准報名」切結書,並由學校開具臨時證明正本暫代繳驗;以第2款報名之應屆畢業生並應 於本年06月30日前先行繳驗規定修習之學科及學分之在校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影本供審查。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本4項考試第1天(即96年 08月24日)第1節補驗,始得參加考試。經暫准報名者,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即不得 申請退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0.124
aleca:學校有張應屆畢業生的証明 05/22 00:08
billchang:感謝解答! 05/22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