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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ACCTR96 看板] 作者: shiaolun (無力去愛誰) 看板: NTUACCTR96 標題: [公告] 會計師考試規則修訂 時間: Fri May 22 15:41:14 200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 十八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 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修正條文: 第 十八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 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 期間報名全部科目重新應試,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 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並有部分科目及格經審定之日起三年次內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考期間,除報名重新應試外,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2.9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