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okang (發尼小綱)
看板ntuACCT97
標題[公告] 民法概要期末報告題目
時間Sun Dec 26 22:27:2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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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melf.kimo.com.tw/chaokang2000/civil_code.doc
詳全文如下:
台灣大學會計學系九十三年度 民法期末作業
任課教師:游啟璋
台灣大學學生甲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日出生,乙七十四年十月
三十日出生,兩人同住一寢室,甲飼養小狗一隻。今年十二月月十一日甲
回台中住家,下午三時準備搭乘客運汽車返回台北,途中經過車站旁A之
電腦專賣店,店已經打烊,但櫥窗燈火通明,櫥窗玻璃上面貼著一張廣告,
寫著大特價,櫥窗內擺著一款新型之電腦,造型美觀,但價格標籤垂落一
旁,部份被另一台電腦擋住,甲左看右瞧,勉強看出似是寫著:「NT$5000
元」,不過似乎尚有部分文字看不見。另外,櫥窗內也擺著一款手機,標
價:「NT$3000元,新台幣三千元」。甲搭乘之汽車上路後,發現高速公
路塞車,預料回到台北必然很晚,因兩人約好當天晚上七時,一起前往聽
音樂會,乙並事先買好門票兩張共六百元。甲遂打電話給乙,告知乙其恐
法赴會,要乙將其門票退票。乙出門前發現甲所飼養小狗突然嘔吐,將甲
花一百元買來準備送給女友得聖誕卡弄髒。乙恐小狗發生意外,立即將小
狗送醫,送醫途中,乙不慎摔傷,已先將小狗送獸醫處,自己載到鄰近診
所就醫。小狗因急性腸胃炎,治療花掉八百元。乙自己外傷醫藥費,花掉
五百元。音樂會門票門票來不及退票,只好作廢。甲回到住處已經是晚上
十一時五十分,即刻根據電腦店櫥窗玻璃上之電子郵件地址,發信二封給
A,第一封指明手機型號,優惠價格NT$3000元,擬買一支。第二封指明
該電腦型號,根據優惠價格NT$5000元,其願購買一台,並附上信用卡號
碼及相關資料,做為付款。第二天早上,A查看郵件,發現第昨夜11:59PM
收到甲之第一封郵件,凌晨12:01AM收到第二封。A即將手機及電腦包
裝,以快遞送給甲。甲十二月十五日收到電腦及手機,遂當場將手機送給
乙。十一月底,銀行寄來帳單,甲一看大為吃驚,帳單上寫著電腦要價是
五萬元,甲即趕往乙之電腦店理論,A告以該電腦無論如何,不可能是五
千元,並將留存之標籤找出,發現上面寫著:「優惠價NT$5000元,新台
幣五萬元。」A才發現標籤上少寫一個0,甲才發現標籤後半段「新台幣五
萬元」字樣被擋住,當天未發覺。甲要求電腦依五千元元購買,A不同意,
甲一氣之下,表示手機和電腦都不要,要求A退錢,A拒絕。甲另要求乙
將手機返還,以便退貨,乙亦拒絕。乙並向甲要求自己及小狗的醫藥費、
卡片損失,三人爭執不下,試分析其間之法律關係。
(全部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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