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OHA (豈能每把都是好牌??)
看板ntuACCT97
標題Re: [公告] 民法概要期末報告題目
時間Wed Dec 29 00:24:25 2004
※ 引述《chaokang (發尼小綱)》之銘言:
: 可至本網址下載:http://homelf.kimo.com.tw/chaokang2000/civil_code.doc
: 詳全文如下:
: 台灣大學會計學系九十三年度 民法期末作業
: 任課教師:游啟璋
: 台灣大學學生甲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日出生,乙七十四年十月
: 三十日出生,兩人同住一寢室,甲飼養小狗一隻。今年十二月月十一日甲
^^^^^^^^^^^^^^^^^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乙也是
: 回台中住家,下午三時準備搭乘客運汽車返回台北,途中經過車站旁A之
: 電腦專賣店,店已經打烊,但櫥窗燈火通明,櫥窗玻璃上面貼著一張廣告,
: 寫著大特價,櫥窗內擺著一款新型之電腦,造型美觀,但價格標籤垂落一
: 旁,部份被另一台電腦擋住,甲左看右瞧,勉強看出似是寫著:「NT$5000
: 元」,不過似乎尚有部分文字看不見。另外,櫥窗內也擺著一款手機,標
櫥窗所擺設物品,上面的價位是要約之引誘....定型化契約...(這不是問題的爭點)
: 價:「NT$3000元,新台幣三千元」。甲搭乘之汽車上路後,發現高速公
: 路塞車,預料回到台北必然很晚,因兩人約好當天晚上七時,一起前往聽
: 音樂會,乙並事先買好門票兩張共六百元。甲遂打電話給乙,告知乙其恐
: 無法赴會,要乙將其門票退票。乙出門前發現甲所飼養小狗突然嘔吐,將甲
: 花一百元買來準備送給女友得聖誕卡弄髒。乙恐小狗發生意外,立即將小
依民法第190條動物佔有人之侵權責任....乙要賠償甲一百元的卡片
此外....乙帶了甲的小狗去看醫生並未經過甲的委任,並無義務,
這是民法一百七十二條無因管理的情形,乙的管理事務是依本人(甲)
可得推知的意思所為...那麼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甲要償還乙支出的費用
還包括自支出時起的利息...
: 狗送醫,送醫途中,乙不慎摔傷,已先將小狗送獸醫處,自己載到鄰近診
^^^^^^^^^^
同樣是依176條第一項...甲要賠償乙的損害....
: 所就醫。小狗因急性腸胃炎,治療花掉八百元。乙自己外傷醫藥費,花掉
: 五百元。音樂會門票門票來不及退票,只好作廢。甲回到住處已經是晚上
^^^^^^^^寫兩遍了
: 十一時五十分,即刻根據電腦店櫥窗玻璃上之電子郵件地址,發信二封給
: A,第一封指明手機型號,優惠價格NT$3000元,擬買一支。第二封指明
: 該電腦型號,根據優惠價格NT$5000元,其願購買一台,並附上信用卡號
: 碼及相關資料,做為付款。第二天早上,A查看郵件,發現第昨夜11:59PM
: 收到甲之第一封郵件,凌晨12:01AM收到第二封。A即將手機及電腦包
意思表示生效在民法上採到達主義....也就是到達相對人可受領的範圍之內時
為意思表示生效時點....11:59未滿20.....12:01滿20了
未滿20所做的意思表示依民法77條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若未得允許...效力未定
除非是但書情形....
依民法79條後段...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
或者依第81條第一項...自己滿了20歲以後來承認..始生效力
: 裝,以快遞送給甲。甲十二月十五日收到電腦及手機,遂當場將手機送給
: 乙。十一月底,銀行寄來帳單,甲一看大為吃驚,帳單上寫著電腦要價是
^^^^^^^^應該是十二月吧??
甲送給乙電腦以及手機是締結了贈與契約
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是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
: 五萬元,甲即趕往乙之電腦店理論,A告以該電腦無論如何,不可能是五
: 千元,並將留存之標籤找出,發現上面寫著:「優惠價NT$5000元,新台
: 幣五萬元。」A才發現標籤上少寫一個0,甲才發現標籤後半段「新台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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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四條 文字號碼有不符合時...以文字為準....
理由是文字通常筆誤的可能性比較低....
但是第五條又規定以最低而為準....但是是在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之時...
必須就個案來解釋...在這裡優惠價5000元是否太便宜了呢??不無疑問!!
: 萬元」字樣被擋住,當天未發覺。甲要求電腦依五千元元購買,A不同意,
不過好佳在...甲買電腦的要約是在未滿20歲的時候到達相對人處....
適用81條第一項...他可以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故契約不成立
契約不成立,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也就是說甲要把電腦還給A...
可是電腦已經送給了乙....甲把電腦送給乙這是"有權處分"
因為當初A把電腦移轉所有權並交付給甲時是有效的物權行為
那甲又把電腦移轉所有權並交付給乙也是有效的....
這時不能依767條請求返還...因為這電腦的所有權已經屬乙的了
但是...翻回去先看一下179條不當得利...
這個案例就是不當得利的情形...
查查民法183條的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甲),以其所受領者,無償讓與第三人(乙)
而受領人因此免返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義務....
所以說啦..乙必須要返還這台電腦給A了
: 甲一氣之下,表示手機和電腦都不要,要求A退錢,A拒絕。甲另要求乙
關於手機的部分不能要求退錢....因為他是在20歲以後要約到達相對人方
契約是成立生效的....
至於手機送給了乙...也不能要回來了
: 將手機返還,以便退貨,乙亦拒絕。乙並向甲要求自己及小狗的醫藥費、
: 卡片損失,三人爭執不下,試分析其間之法律關係。
這上面都有回答了
: (全部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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