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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會議 :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及決議: : 1.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召開社員大會。 : 2.遇有緊急事件時可由社長召開緊急會議。 : 3.須於會議召開日前之相當期間對社員作開會之通知。 : 4.社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社員之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之方式生效。 ^^^^^^^^^^^^^^^^^^^^^^^^^^^^^^^^^^^^^^^^^^^^^^^^^^^^ : (註四:原條文中,會議需由全社員之半數出席始為社員大會,但考量現行較難廣義的定 : 義「社員」或「社員人數」,故部長群在此修改決議之生效資格為出席社員之二 : 分之一以上。) 提一點小小的建議 關於原本「會議需由全社員之半數出席始為社員大會」這項,會這樣規定 我想是有為了確保會議「全社性」與「多數性」的意義存在 對於攸關全社的會議,諸如社員大會、籌備會、討論會 「全社性」指的是大家身為社團一份子的義務 「多數性」則是社團決策的基本原則 倘若討論會的出席人數不到一半,那麼一個決策即使出席的人全數通過 它能不能代表社團多數人的聲音呢? 雖然,正如部長群們所說的,現行「社員」或「社員人數」的定義較難廣義的被界定 但是並不代表出席的意義就不用被要求 像是主要社員可以定義為大學部還在活動的主要社員(部長、幹部、新生,或者舊生) 然後將研究所以上的學長姐歸為老人,分別訂定出席率準則: 1.社員有出席全社性會議的義務 2.全社性會議之出席至少達社員的五分之三及三位老骨頭以上出席始有效 一方面明定全社會議對於社團的重要性 一方面也才能儘可能的匯整所有社員與老人的經驗與意見 做出最合乎多數討論具代表性的決策 當然,上面只是打個比方,真正的細則還是要靠部長群們來決定 這邊是一點小小的意見給你們參考,辛苦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7.34 ※ 編輯: ABuZa 來自: 140.112.57.34 (11/28 23:29)
XcZeratul:謝謝信樺~~~ 11/29 00:07
obs2:THANK YOU 12/06 19:57
exception:THANK YOU! 12/06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