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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這麼晚才表示意見,不過提的問題都不大,大家參考看看。 ※ 引述《XcZeratul (鄉研社服愛在鹿谷)》之銘言: : 接上篇,於此篇公告由部長群修改過之組織章程。 : -------------------------------------------------------------------------- : 第二版 民國九十四年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為:藉由團體活動的方式,培養鄉村青少年健全的身心發展,增 : 進鄉村居民對其家鄉的關懷與認同。 : 第三條 本社為一常設性社團,社辦設於校總區第二活動中心903室。                    ^^^^^^^^^^^^^^^^^^            如果想再詳盡些,不妨寫成「校總區第二學生活動中心」。 : (ii)修改章程原因:      ^^^^我猜應該是「宗旨」吧 ^^"。 : A、就”研究鄉村青少年之需求,以增進對鄉村青少年之了解”之 : 部分,因原宗旨乃由當初農推系成立鄉服團而訂立至今,故 : 此部分乃基於其是農推系之專業背景而成,故於本社成為 : 全校性社團至今,因本社團社員所屬系所性質上之轉變,目 : 前已無當初此部分之目的。 : B、而在"促使本校同學發揮所學於鄉村青少年之研究與輔導, : 期能學以致用"之部分,同樣的因本社社員乃來自全校各不 : 同之系所,各系所之專業知識雖仍有可能應用於本社之活 : 動中,但於現今社團之運作中已非佔如此重之比例,故更 : 改之。 : C、而就”培養其愛鄉愛農的情操”之部分,因本社團乃服務性社 : 團,且社團中之成員多非如當初乃農推系之學生,對農業及 : 當地鄉土亦無特別之研究,故就此部分改為”培養其對家鄉的 : 關懷及認同”,期能使當地青少年認同服務之精神,而將之發 : 揮於對當地之關懷及認同。        宗旨的修改,希望大家可以多思考,尤其是幹部、新生,因為      這很可能就是你們接下來的努力方向。 : 第二章 社員 : 第四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並認同本社宗旨者,皆有資格成為本社社員。 : 第五條 凡符合第四條規定者,於繳納社費之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第四條和第五條看來是新增的,但這樣會和第十八條第一項有      些衝突,詳後述。 : 第六條 凡為本社員,皆應盡符合本社宗旨之義務,並享有本社社員權力。        ^^^^^^                      ^^^^        前面都用「本社社員」,此處不妨從之。      ↑                         這邊可能用「權利」比較適當。 : 第三章 組織 : 第九條 本社設置社長一名,其下分設文宣、學術、活動、學生及社務五部, : 各部地位平等。 : 第十條 本社社長於每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時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學期,得競選                                  ^^^^^^ : 連任。社長之職權為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協調各部運作,處理社務。      ^^^^法律條文慣用「連選得連任」來表示,可供參考。 : 第十一條 社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社務部長代理其一切事務。 : 第十六條 社務部設有社務部長一名,由社長任命之,其職權為負責社內財產及團 : 務之管理,並輔佐社長處理各項事務。 : 第十七條 五部之內各設有幹部數名,由各部長認命之。  ^^^^^^^^                 ^^我猜應該是「任」吧 ^^"。 : 第四章 會議 :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召開及決議:  ^^^^^^^^有兩個第十七條。 : 4.社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社員之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之方式生效。 : 第五章 經費 : 第十八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 : 1.凡為本社之社員,皆有支付社費之義務。        ^^^^^^^^^^^^^^^^^^^^^^^^^^^^^^^^^^^^        這邊跟前面可能會有點小矛盾,因為第五條說:「凡符合第四      條規定者,於繳納社費之後,即成為本社社員。」也就是說,繳了      社費後才成為社員。那麼,這邊說社員有支付社費之義務便顯得奇      怪、多餘。如果要貫徹第五條的話,建議把這項改為「社費」,因      為這條是要講經費的來源,既然第五條已經規定社費之繳納,那這      裡寫「社費」應該就可以了,這是我的建議。 : 2.各單位補助之款項。 : 第十九條 本社之經費支出為五部提出預算,社務部部長負責編列帳目,                      ^^^^^^^^^^        小建議,草案的其他地方都是用「社務部長」(例如第五條、      第二十條),此處不妨從之,會較一致。 : 經由部長會議審核通過。 : 第二十條 社務部長需於期末社員大會時公佈社內財產。 : 第六章 出隊 : 第二十四條 社員需符合出隊資格使得以出隊,其資格由各屆部長會議定訂之。          ^^      ^^               ^^^^      也許用「須」較好。 「始」             「訂定」 : 第二十五條 凡出隊隊員每人均有製作工作成果報告書之義務。             ^^^^這兩個字似嫌多餘,可考慮刪去。。 :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實施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如有未完善而需修改時,亦需交由                                    ^^ : 社員大會決議通過,且需得到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同意,方可修改。                  ^^        這兩個可能用「須」比較好,而且,建議部長群把本條和「第      二個」第十七條第四項一併考慮,因為兩者生效的門檻不同,在條      文文字上可以再琢磨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79.76
XcZeratul:謝謝阿草~ 12/14 01:03
madrichard:哇喔~ 讀法律果然^^b 真細心 12/14 10:51
obs2:哈哈 錯字一大堆 12/14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