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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quiem (Fete du Trvail! )》之銘言: : ※ 引述《bartender (普羅酒保)》之銘言: : : 也就是說對於一般只希望能對流行音樂市場多少吸收新知的人而言, MP3存在是一種幾 : : 近於對荷包救贖的利益存在,他像是一種天籟呼召著無力負擔過多現今昂貴音樂消費卻 : : 又對其嗜求的普羅大眾。 : : 當然,這是就消費者而言的立論。而對於創作者呢, MP3的存在當然是一種不當甚 : : 至是不道德的器具,他在網路空間裡自由流傳的結果是使創作者的生存能力與創作意願 : : 下降,從而嚴重導致文化資產的積累。然而,引發此一創作與消費問題並橫亙期中的更 : : 重要因素即是廠商與另類的生產者。 : 因此,我實在看不出來創作者的「生存能力」和「創作意願」 : 和mp3有什麼關係。創作者的「生存能力」和「創作意願」取決於 : 文化工業。而今天對mp3最感冒的,也最息息相關的是文化工業, : 而不是創作者。 : 就像我們可以看見的:出面控告成大學生的是IFTP(?)是唱片工業的代表, : 也就是有「智慧財產權」的那批人,跟創作者無關啦! : 創作者也跟消費者一樣,被「智財權」剝削的死死的,還以為自己賺到了。 有個常被混淆的問題是,大家常常把創作者的利益等同於廠商的利益。 事實上,創作者所要求的和廠商所要求的是兩碼事。 以mp3為例,對廠商而言全然是害,對創作者而言則是付出一部份的唱片收入 (天知道在廠商取走一部份後這筆唱片收入會因mp3而有多少差別), 換取歌曲的知名度和人氣。知名度和人氣是很重要的,不只是精神上的價值, 甚至也是可以拿來再轉換成錢的。像是演唱會或廣告等等等......。 古慧文在上個經時直接畫圖,聲稱作者和出版商的最大利益會出現不同的銷售組合上。 那個舉例用的圖形當然不準,而不是一個可以全然採信的模型, 然而創作者和廠商的最適選擇絕對不一樣,這是可以理解的。 當然,我同意如果世界上全然沒有智財權這玩意兒,好, 很可能會廠商沒飯吃然後這個市場全毀。但前提是大家買cd只是為了聽歌。 如果大家買cd只是為了聽歌的話,好吧,mp3橫行之下大家就不用買cd了。 然後,廠商作者全死死去。但是,我才不相信在咱們了不起的文化工業體系下, 買cd這個行為只是為了音樂本身勒。 (要是就音樂論音樂我才不信那些XXX,XXX...會橫行於唱片行..純個人偏見) 買cd的消費行為早就被包裝成各式各樣的意涵了,還在那邊大叫mp3會讓正板沒處生存, 現在廠商都這麼討人厭。 至於權益被侵害,獨占性競爭下本來就有絕對損失了,沒差啦。 -- 後來我們都漸漸老去。老得像是從來未曾年輕。而那一個夏天 又三分之一個冬天的記憶,像是一隻雪白波斯貓,赤腳,從銀 白雪地上走過。而牠走的步子是那樣的輕巧,隱匿,迷離,以 致當牠走漸行漸遠之後,回過頭來,自己都要詫異,竟然未曾 留下一絲痕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45.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