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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是有要買的行為所付的金額。 ◎消費者在訂約前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即要求先付訂金,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返 還原狀退回已付訂金,以存證信函告知解除買賣。(已經企業者充分說明而了解商品狀況 者不宜) ◎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 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 ◎ 如果已經給付定金,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了解,若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 會,那麼您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已經企業者充分說明而了解商 品狀況者不宜),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 付的定金。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 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 支付定金後,如果該商品有重大的瑕疵,但業者卻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或者業者隱 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而且這項責任確實應由 業者來負擔,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 由此可知付了訂金之後,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因素(後悔不想買)想去退還訂金的話 ,業者可以拒絕!!! EX:下了訂之後,經過別家店,發現這裡有一批牛肉很便宜之類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95.199
ilovescorpio:個人覺得這篇版主可以M起來= =a 12/04 04:19
Tmix:推一下~~有些行為本來就不好:) 要說得含蓄一點~~ 12/04 08:59
teatea:總是有人講顧客至上..又不承認自己是奧客..然後講某國怎樣 12/04 19:19
TOUCH99:COOL 12/09 21:14
Freeheart: "媽壓~~~~好舒胡喔....cc " 現在還是跟新的一樣 04/02 23:49
※ 編輯: ilovescorpio 來自: 61.229.204.133 (05/03 21:31) ※ 編輯: ilovescorpio 來自: 61.229.204.133 (05/03 21:48)
ufoon:仁愛 10/24 11:23
fruitnba:定 訂 傻傻分不清楚 01/08 15:05
ilovescorpio:訂金是對的沒錯。只是定也常被混用甚至出現在某些法 01/20 19:31
ilovescorpio:條中。F大可以自行去查查看!! 01/20 19:32
fruitnba:定金才是我們一般所認定的 (雙方有履行契約義務) 02/19 05:02
fruitnba:訂金 則是屬於預付貨款 02/19 05:03
r770619a:標題怎不改 @@ 01/17 14:21
r770619a:是定還是訂~~~~傻傻分不清楚了 01/17 14:21
TOUCH99:好康相報是還好~~只是提醒大家一下!! 03/03 17:19
tonylaio:恩~謝謝告知以後訂金我都給100 05/22 21:36
jchangeh:推最好不要給訂金 06/22 21:57
Kentish:這標題笨了3年了 09/14 21:35
Fat2000:錯字錯了三年不改....真不舒服 11/22 21:04
hikkiviva:啥時會改呢 XD 04/10 01:14
ak1290:每次一進來就看到錯字 置底又不改 07/11 16:45
m0535:邁向第四年 07/13 22:57
ass99:版主怎不改錯字? 10/20 17:28
nortons:小雞金 11/21 22:34
iwt24gq:版主小學沒畢業? 11/27 14:11
Mikli:錯字n年還不改 12/29 17:50
love5397:http://bit.ly/gsEwcK 01/13 21:13
ridosa:http://tinyurl.com/4zbxt6c 01/25 22:30
tomli:F 03/13 12:26
sdim:民法典上確實是寫「定」金無誤,原po只是照寫而已啦~ 06/27 18:14
Blackschafe:那兩個網址不刪嗎= = 一個有毒 一個是網路賺錢 01/24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