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3月1日起強制實施工時超過每日8小時以上者,
須於徵文標示加班薪資計薪資訊(ex: ×1.33等明確字眼)。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規定,
每日工時第 9~10小時薪資須以原始薪資再乘以1.33倍計薪,
每日工時第11~12小時薪資須以原始薪資再乘以1.66倍計薪。
工資 ×1.33×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在二小時內)
工資 ×1.66×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在二小時以上)
屆時如經查或檢舉未依規定者,將依薪資不合法劣退處理。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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