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rt-tim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本板訂於101年3月1日起強制實施工時超過每日8小時以上者, 須於徵文標示加班薪資計薪資訊(ex: ×1.33等明確字眼)。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規定, 每日工時第 9~10小時薪資須以原始薪資再乘以1.33倍計薪, 每日工時第11~12小時薪資須以原始薪資再乘以1.66倍計薪。 工資 ×1.33×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在二小時內) 工資 ×1.66×加班時數(超時工作在二小時以上) 屆時如經查或檢舉未依規定者,將依薪資不合法劣退處理。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如對本公告有疑議請至part-timeBM板提出 FECer @ part-ti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20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