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rt-tim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板板規訂定、徵才文章管理辦法2016/08/15版本修訂。 板主於處分時得簡稱本辦法為徵才管理,並加上違規章節或條文。 第二條 依據法不溯既往原則,本法公布前文章不適用。 第三條 本法適用發表於本板之所有徵才文章。 非徵才文章內必填項目與本辦法章節名稱相同者,受該章節規定管轄。 第四條 使用者需使用本板範本發文,不得自創格式、變更或刪除本板發文範本格式。 各子欄位灰色括號內文字雖屬範本,但使用者可刪除。 發文範本不視為文章內容,使用者發文僅有範本或填寫內容皆於各欄位之外者 ,視為空白文。 第五條 各項欄位之子欄位一部或全部未填或填錯,視為該欄位未填。 使用黑色或灰色色彩碼者亦視為未填。 子欄位內容填至該欄位其他子欄位,但與該子欄位應填內容明顯區別者,認定 填寫,填至其他欄位或文章他處者,認定未填。 應使用一般類別之單位使用個人類別徵才者,單位黑名單一個月。 前項文章內必填欄位未填,依欄位數延長至三個月、半年、一年、永久。 第二章 工作期間 第六條 工作日期,指工作起訖之年月日範圍。 固定工作日期者,應載明工作起訖之日期。 無固定工作日期者,應按工作性質載明短期、長期工作等。 第七條 排班方式,指工作日期內實際安排之工作日。 每週有固定工作日者,應載明該工作日。如週一至週五、每週三。 每週無固定工作日得載明每週或每月工作日數,或每月休息日數。 每週工作日數應有其範圍,且不得超過六日。如每週約排3~5天。 工作僅一日、連續工作但在六日以內或以工作日期表明者,免填排班方式。 其他可免填排班方式,由板主認定。 如9/19~9/24每日工作;9/3~4、9/10~11、9/17~18、9/24~25。 第八條 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提供之設施或於雇主指定場所提 供勞務或受雇主指示待命等候提供勞務之時間。 工作時間應載明起訖時間或起始時間佐工作時數。 以終止時間佐工作時數或單以時數表示者,不為本板所接受。 多班制需載明各班班別及起訖時間。 彈性工時者,應填寫工作起訖時間與工時範圍。如08:00~12:00,2-3小時。 前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八小時需給予延時工資。 第九條 休息時間,指勞工於工作時間內自雇主指揮、監督下脫離,自由運用之時間。 休息時間填寫,需滿足工作四小時有最少三十分鐘休息之規定,以此類推。 授權勞工自行調配休息時間者,需載明可調配之時間。 彈性工時之最小或最大時數達四小時者,必填休息時間。 工作時間四小時以內者,免填休息時間。 模糊範圍或其他可免填休息時間,由板主認定。 第十條 休息是否計薪/供餐需分開填寫。 如皆有、皆無、有計薪無供餐、無計薪有供餐。 第十一條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八小時需給予延時工資。 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者,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341號,需於工作時間內給予三十分鐘以上休息時間。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十二條 平常日工資,得以時薪或日薪表示,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以日薪填寫但每日工作時數不盡相同者,得個別表示之。 前項日薪表示,若換算各工作時數皆不低於基本工資者,無需個別表示。 工資填寫一定範圍者,其最低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若有其他發給,如交通補助,得分開填寫。EX:日薪1200,交通補助300。 國定假日、延長工時工資需以本欄填寫工資計算,一定範圍工資者亦同。 第十三條 國定假日,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為準。 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事後補休。 令勞工於國定假日放假或事後補休,其工資應照給。 填寫該項內容者,以填寫內容為認定,即便未安排國定假日上班亦同。 無需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免填,但需於工作期間或本欄表明。 第十四條 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為延長工時,需加給最少1/3工資。 再次延長者,需加給最少2/3工資。每次延長以兩小時為限,最多兩次。 延長工時工資填寫同前條第四項。無需加班者,同前條第五項。 第十五條 勞健保、勞退是否需加保、提撥,非板主或使用者可認定。 使用者不得刪除或修改該子欄位範本。 第十六條 工資發放日需載明確切,每週發放、每月發放視同未填。 工資發放日需為上班日,但因排班致部分勞工於放假日前往領取者除外。 如每月5號、每月最後一日、每週一、最後一個上班日。 第四章 工作內容 第十七條 工作地點需自縣市填寫至號,但原則上彈性看待。 工作地點為單一縣市全部行政區者,僅需填縣市。 工作地點為單一縣市部分行政區者,需填寫縣市及行政區。 第十八條 工作內容需盡量詳細填寫,是否籠統由板主認定。 第五章 事業登記資料 第十九條 本欄位內容需與政府主管機關所公開資料一致。 如有刊載錯誤情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待主管機關更正公開資料後再行發文。 單位辦理變更後,須待主管機關新增或更新公開資料才能發文。 第二十條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皆有個別統一編號,地政士事務所無統一編號者免填。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成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亦不得以此自稱。 第二十一 單位名稱可省略有限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立、公立、國立、財 團法人,其他可省略部分,由板主認定。 但為分支機構徵才,不得省略前項規定文字。 單位名稱有別名者,使用者可自行加填該名稱,然需與登記名稱明顯區隔,或 填於該子欄位下方。 第二十二 單位地址需填寫縣市/鄉鎮市區/路街/巷弄號。 門牌號碼或樓層含有「之」者需填寫。特殊地址如含有「室」者,亦同。 單位地址與通訊地址不同者,同前條第三項方式填寫。 書體、俗體字之差異,如台北市;臺北市,通用之。 縣市改制合併之差異,如台北縣新店市;新北市新店區,以合併後名稱為主。 第二十三 特殊行業需加填相關字號。律師事務所需加填律師姓名。 設籍於台北市之補教業者請留意公告 #1NaFVn0n (part-time)。 第二十四 單位名稱可省略部分或單位地址非必填部分,使用者若填寫但填錯,視為該欄 位填錯。 填寫非本章規定填寫內容但填錯者亦同。EX:負責人姓名。 本章分支機構適用,包含但不限於公司單位之分公司、商業單位之分支機構、 教育單位之分校。 第六章 聯絡資訊 第二十五 聯絡人需填寫姓氏並加註稱謂,但英文名稱且不介意直稱者除外。 第二十六 聯絡方式僅限Email、市話、手機或站內信。 填寫通訊軟體相關資訊者,需加填前項之聯絡方式,且以該方式為主。 第二十七 是否回覆報名者需載明,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覆等。 第二十八 發文者於徵得足夠人才、停止徵才或其他原因,僅可刪除一部或全部聯絡資訊 ,因退文兩篇以上或遭處一月以上水桶至無權限者,得以信件方式向任一或全 部板主提出,板主查明後代為刪除該文,但其發文額度仍予計算。 第七章 其他資訊 第二十九 需求人數需載明實際人數,或特定人數範圍。 個人徵求以五人為限,超過需向任一或全部板主申請,同意後始可發文。 不得預設任何立場而超徵人數,事後再以任何原因辭退之。 第三十條 通知方式以聯絡方式為主,其他經雙方同意方式為輔,需載明於文章中。 第三十一 面試需填寫日期與時間,無需面試者免填。 第三十二 受訓時間填寫方式同前條,邊做邊學亦需載明。 第三十三 截止時間填寫同第三十一條,但該日23:59截止者免填時間。 發文者於徵得人才或截止後修改標題,僅可於原標題後加註徵得或截止字樣, 原標題仍需留存,因字數限制無法完整呈現者,得精簡原標題。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四 變更、刪除、漏填或填錯必填欄位,依板規2-A論處。 第三十五 變更、刪除或填錯非必填欄位,依板規2-B論處。 第三十六 文章明顯違反本國法律或主管機關命令者,依板規第一條論處。 單位辦理登記後,須待主管機關更新公開資料才能發文,違者永久水桶併退。 ※營利單位除原有公司、商業登記外,須辦妥營業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 短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為六個月以內。 長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為六個月以上,季節工作逾越認定範圍者亦屬之。 寒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界於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五日間。 暑期工作,指工作日期界於七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間。 第三十九 本辦法經全體板主同意後公告至 part-time 板,自公告起生效。 本辦法舉例部分僅供參考,實際以該條文為主。 第四十條 板主擁有本辦法解釋權,使用者如有疑問應以信件方式向全部板主詢問,板主 得對詢問內容以回信、另行公告或修訂本辦法方式回應。 採另行公告者,需於本辦法加註該公告文章代碼,不限修文或推文。 若使用者態度不佳,板主有權不予回應。 第四十一 修訂本辦法得加註修訂內容,並將修訂前版本備份至精華區板主專區備查。 以獨立公告方式載明者得加註該公告文章代碼,無須加註修訂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76277252.A.8B5.html 修訂第十三條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1/14/2016 01:35:30 #1OJZ39p2 (part-time) 2016/12/12 修訂內容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12/15/2016 14:19:19 #1OZS4_Vv (part-time) 2017/02/01 修訂內容 ※ 編輯: ra065311 (59.127.60.36), 02/01/2017 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