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核原文及 smart1988 劣退理由之說明,判決如下:
1. 不論什麼工作、什麼計薪方式,均需滿足基本時薪九十五元。
2. 單件工時不超過十分鐘,不代表一小時就會至少有六件。
另外平均單件薪資的三十元是怎麼來的?
是在多少單位時間內以多少薪資總額除以多少件數?
在此提供一種假設:
第一天,一小時一件,本小時薪資四十元。
第二天,一小時六件,本小時薪資二百元。
第三天,一小時三件,本小時薪資六十元。
總共三小時,十件,薪資總額三百元,平均三十元。
但是第一天和第三天的時薪不達法定基本時薪,是為違法工作。
無保障基本時薪,只寫出平均單件薪資而無確實計薪方式,視為無底薪及薪資不明。
建議原雇主若有需要重新發文,請確實寫出「時薪」,
或以「總薪資+總時數」之方式表明。
全案維持 smart1988 判決,若對判決有疑義可至 L_Lifejob 上訴。
weedyc @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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