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part-timeBM
標題Re: [申訴] 對於 標題 [公告] PTT Part-time 聲明
時間Mon Jun 25 14:06:52 2012
http://www.is-law.com/old/OurDocuments/CR0014LA.pdf
電子佈告欄上之著作,並不應即推定著作權人已有完全拋棄著作
權之意思;否則如謂凡藉由網路發表之著作無法受到現行著作權
法之保護,必將導致原無意完全放棄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人,因欠
缺將其著作發表於網路之意願,而使得藉網路促進資訊流通之目
的難以達成。況查台灣學術網路係由教育部提供經費補助所建立
之網路,使用者之資格為大專院校、教育及學術研究單位所屬人
員,並為免費使用,其用途本供學術研討之用。然而本件被告三
人意圖營利,擅自於台灣學術網路截錄(亦係重製)告訴人擁有
著作權之前述著作,並重製於光碟片中,未用於學術研究,而附
於前述各月刊內隨同販售予不特定人之行為,顯違反告訴人等於
台灣學術網路發表著作之本意暨該網路設立之目的,彼等有侵害
著作權之犯行甚明。
1994 年光碟月刊轉錄 BBS 文章販售圖利有判刑.
文章自己看吧.
BBS 文章有著作權. 不得任意轉錄. 相信違反什麼法文件裏說得很清楚.
※ 引述《EZyou (===★方便您★===)》之銘言:
: 事由:您好,ptt pary-time之社團 http://0rz.tw/bjoJj 成立於該公告發表之前,
: 因此對於該公告有關版權部分有模糊地帶,會釐清,但不限制本社團之網友在此活
: 動,基於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
: 作及出版之自由。」,在不對著作權人上有版權上的侵害,本社團還是保有運作的
: 權利,十八世紀法國大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 1694-1778)曾謂:「你說的話,
: 我一字也不贊同,但我將拼死保護你說這話的權利。」此言充份表現了言論自由之
: 真諦。聯合國一九八四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明定「人人有主張及發
: 表自由之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
: 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但在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亦明
: 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
: 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
: 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唯一之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
: 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應有之止義要求。」因此
: ,由於轉錄文章有可能違法相關版權規定,雖然是這當中沒有違反任何民主社會中
: 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基於對著作權的尊重,本社團僅就貴站之相關工作,
: 以及有求職議題相關內容,進行討論,但就個人於PTT PART-TIME板貼文部份(版權
: 是自己的,故貼過來是沒影響的),是可以兩邊並行轉貼的。
: 但就貴公告內容所述之:如經查非經官方同意下設立請問依據法條是???
: 此外轉貼超連接部分所依據的也是站方所給定之CC授權 也沒有任何問題,請問板主
: 是依據何種法條開此公告,謝謝指教。
: 另外就板主公告之:本公告溯及既往(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你當這是個板?
: 請問依據法條依據 (刑法都不敢這樣公告了!)
: 請板主解釋!
: 證據:您自己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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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60.71.146
噓 trf22015523:你是版主嗎?? 06/25 14:26
應該很清楚不是.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114.160.71.146 (06/25 14:37)
推 EZyou:Creative Commons..... 06/25 16:47
→ kkoowwee1102: CC "只是個計畫" 不在 "著作權法條文" 中 06/25 19:39
推 EZyou:著61條 外加cc 06/26 10:30
→ EZyou:不要孤狗隨便的東西貼過來,這裡說的跟這個無關係 06/26 10:30
→ EZyou:另外請洽板規4 謝謝 06/26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