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 也查過資料了, 或許再檢視一下 96年通過的精神衛生法原法條.
本次第三章對病人的權益保障, 目的就在處理一些被以精神病為理由
剝奪人權的事項(尤其是身心障礙者) ; 對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也有嚴格
的鑑定和時間的限制.病人本身也可以提起抗告. 簡而言之, 被判定有病--或許;
判定有病但想把人一直關起來, 很難.
這也是為什麼被質疑很多"該被關起來"的人還在外頭走來走去的原因--
許多高功能的病人, 是非常了解本法的"使用方式"; 向醫療院所爭取權益的.
然而本法立法時以保障人權為目標- 病人亦有人權;
即便真的是精神病, 也以回歸社區治療, 而非用一律圈禁的處置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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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紅顏刀, 殺盡天下無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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