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可以幫一下
壹、 活動目標:
優良服務GSP(Good Service Practice,簡稱GSP)計畫執行至今已進入第4年,通過認證
企業逐年增加,顯現業界對於GSP的肯定;但在GSP推廣的同時,除政府單位及業者的支持
外,更需要消費大眾的認同。
爰此,經濟部商業司規劃藉由事件(event)行銷,以宣揚GSP整體意象為主要目的,鼓勵
所有喜好音樂人士投入GSP歌曲創作,選出代表GSP精神內涵的歌曲,拉近與消費大眾的距
離,創造媒體話題,達到口碑相傳的效果,加深社會大眾對「優良服務GSP」之認知,並
配合政府發展三中(中南部、中小企業、中下階層)政策,爰規劃於台灣南部地區,結合
在地業者共同廣宣,以匯集人潮,促進民眾消費,推動中、南部產業發展。
貳、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肆、 協辦單位:馬哥波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糖SUGARMALL嘉年華購物中心、
統一夢時代廣場
伍、 報名方式:
一、 以通訊(郵寄或電子郵件)報名,報名相關事宜可參考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
務入口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GSP計畫網站http://gcis.nat.gov.tw
/gsp/下載。
二、 收件截止日期:自即日起至96年11月5日止(以郵戳為憑,如為電子信件請務必
來電確認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三、 收件地址:221臺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1段79號2樓中國生產力中心 GSP專案小
組,或104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25號9樓之5 GSP專案小組;電子信箱:8666@cpc.tw、
2102@cpc.tw或amandine0811@gmail.com,洽詢電話:02-2698-5815、02-2698-5823、
02-2599-2875#20。
陸、 報名須知:
一、 參賽人資格不限。
二、 GSP歌曲需為原創,不限種類,舉凡流行歌曲、一般歌曲、藝術歌曲、童謠等歌
曲類型均可參賽,歌曲時間要求在2~6分鐘。
三、 GSP歌曲內容,以能闡揚優良服務GSP的精神與內涵,並能深入消費大眾的心聲
,讓大眾琅琅上口為主要方向。
四、 參賽作品內容可參考運用GSP計畫網站揭露之資訊,包括相關之宣傳標語(如
附件3),均可被創新運用;相關資訊可參考GSP計畫網站(http://gcis.nat.gov.tw/
gsp/)。
五、 報名需檢附報名表1份(如附件1)、著作權同意書1份(如附件2;參賽創作1人
以上時由代表人簽署),參賽作品須以詞曲的形式參加,將創作之作品錄製成CD、音
檔或影音檔(副檔為mp3、wma、wmv、wav、vob格式,若有影像部分不列入審查評分),
連同A4規格歌詞1份。相關資料請以信封裝袋,以掛號方式寄至或以MAIL方式送達,
以利本單位收整資料。
六、 參賽作品寄出前請詳加檢查,如經收件後,發現有儲存不良、資料不齊或其他
情事者,得通知參賽者限期補正,並以1次為限,未於96年11月6日前補件完成者,不
得參與書面審查。
柒、 評選方式:
一、 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
二、 評選占比原則以曲調創意表現,佔40%;歌詞詮釋表現,佔40%;編曲伴奏,佔20%。
三、 本活動評選分書面審、初選(分2梯次)、及決選階段,書面審入圍者須參加初
選表演,初選表演獲晉級者,則可參加決選之表演,初選及決選表演必須由創作者或其委
託的表演者現場演出,若未參與演出視為自動放棄參賽資格。
四、 評選作業流程表:
作業項目 日期 備註
GSP創作歌曲選拔賽 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96年11月5日止
作品書面審 96年11月7日(三) 公布參賽作品通過書面審查者,並
通知初選表演時間
嘉義場初選表演 96年11月10日(六) 活動地點:嘉義耐斯松屋百貨;
預計選出5首作品
參加決賽。(必要時,主辦單位可視實際活動報名狀況,調整可入圍決賽之名額)
台南場初選表演 96年11月17日(六) 活動地點:台南台糖嘉年華購物
中心;預計選出5首作品參加決賽。
(必要時,主辦單位可視實際活動
報名狀況,調整可入圍決賽之名
額)
高雄決選暨頒獎典禮 96年11月24日(六) 活動地點:高雄統一夢
時代廣場
捌、 參賽規定:
一、 凡參加本次比賽活動之參賽者或於比賽後發現得獎者,如不符合以下條件,經
檢舉查證屬實,將取消參賽資格,並應自負擔法律責任,而得獎者並取消其得獎資格並
追繳獎金、獎品,且名額、名次不遞補:
(一) 參賽者投稿之作品必需無與任何海內外詞曲版權/經紀公司,有現存合約之關係。
(二) 參賽者保證參賽作品確由參賽者自行創作,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違反其他法律
情事,如有抄襲或仿冒情事,經評審裁決認定後,並得由主辦單位公佈。
(三) 參賽者保證參賽作品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並未曾出版或商品化過,且未曾有任
何相關授權行為。
二、 每人送件至多以3件作品為限(含與他人共同創作部分)。
三、 參賽者須同意參賽作品可配合GSP歌曲創作大賽公開宣傳及評比之相關活動。
四、 執行單位會以專函或專人電話通知通過書面審查者,需無條件配合初賽、決賽
演出事宜,可由創作者親自或委託他人演出,未配合者視為自動放棄參賽資格。
五、 表演當天可以自彈自唱或伴奏方式演出,不得清唱。
六、 凡報名參賽者,即視為同意本活動須知之各項內容規定。
玖、 獎勵方式:
一、 GSP歌曲創作獎:決選選出GSP歌曲創作獎前3名,分別頒發獎狀及獎金8萬元、5萬元
及2萬元。詞曲為分開創作者或委託他人表演者,獎金請自行分配。
二、 首獎將獲選為GSP主題歌曲,以獎金及提供錄音室,錄製本張GSP專屬單曲方式
獎勵。
三、 最佳人氣獎:參與初選表演、決選表演之入圍者,得於表演現場活動前匯集人
氣,由主辦單位於現場選出最佳人氣獎1名,頒發5000獎金。
四、 最佳表演獎:得於參與初選表演、決選表演之入圍者,得自選表演方式,由評
審依舞台創意及效果表現,選出最佳表演獎1名,頒發5000元獎金。
五、 補充說明:以上獎項如未達評選標準,得以從缺。
壹拾、 權利歸屬:
一、 GSP歌曲創作前3名得獎作品以參選人為著作人,於獎次確定之時,得獎著作人
應放棄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並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經濟部商業司」,必要時「經濟部商
業司」對得獎作品保有修改權,並應配合「經濟部商業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著作
權轉讓及商標註冊登記,未依上述規定放棄行使其著作人格權及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經
濟部商業司」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二、 入圍作品嗣後如涉及著作權糾紛,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
;一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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