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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 為提高棒球裁判技術水準,培養全國與地方棒球裁判人才,促使各級比賽順利進行並 全面提昇棒球運動水準。 二、依 據: 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全國各運動協 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訂定之。 三、分 級: 我國棒球裁判分為: (一)C(縣市)級:由縣(市)棒委會管理之。 (二)B(省、院轄市)級:由台灣省棒球協會、台北市棒球委員會、高雄市棒球委員會 分別管理之。 (三)A(國家)級:由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管理之。 (四)國際級 四、裁判員之檢定及訓練: (一) 國外進修: 由本會依規定每年遴選具有A級裁判資格者(人數依實際需求而定)前往棒球運動發達國 家參加裁判講習或進修,以吸收裁判新知。 (二) 講習會: 1.A級裁判講習會:   本會依規定每年舉辦乙次,得由本會通知各具有A級裁判資格及省(院轄 市)棒委會推荐合格之資深及優良裁判人員參加講習,未取得A級裁判資 格者,經測試合格後,由本會核發裁判證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 查。 2.B、C級裁判講習會,參照本辦法各項有關由本會或各地方棒委會視需要以每年至少 舉辦乙次為則,合格人員由本會核發或各級棒委會報請各級體育會核發裁判證。 3.各級講習會時數、方式、課程如下: (1)講習會以三|五天為原則(得視實際狀況增之)。 (2)採集中方式實施。 (3)基本課程包括: a、棒球規則 b、裁判技術 c、判例分析 d、記錄方法 e、示範實習 f、測  驗 g、英文術語(A級講習會必備課程) 上述講習課程視實際需要得酌以增減。 4.參加講習會人員資格及晉級辦法: (1)C級裁判: a、年滿二十歲以上,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者。 b、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c、熱心棒球運動,熟諳棒球規則者。   符合右列各項條件,經參加C級裁判講習會測驗合格者,由本會或 縣(市)體育會核發C級裁判證。 (2)B級裁判: a、現任B級裁判員。 b、取得C級裁判證三年以上並在此期內間擔任縣(市)級比賽 裁判執法場數六次以上,表現優異並經縣(市)棒委會推荐者。 c、曾任國家成棒代表隊選手或甲組成棒選手三年以上者。 d、各級棒球隊教練者。 f、國內外體育科系畢業,從事體育運動工作者。   符合右列條件之一,經參加B級裁判講習會測驗合格者,由本會 或省(市)體育會核發B級裁判證。 (3)A級裁判: a、現任A級裁判員。 b、取得B級裁判證三年以上並在此期間內擔任(院轄市)級以 上或本會各級比賽裁判執法場數十次以上,表現優異並 經(院轄市)棒委會推荐者。 c、曾擔任國家成棒代表隊隊員三年以上者。 d、曾擔任甲組成棒隊教練者。 e、國內外體育科系畢業,對棒球運動裁判法研究卓有績效者。   符合右列條件之一,經參加A級裁判講習會測驗合格者,由本會 核發A級裁判證,並備冊連同資料卡函送體總核備。 (4)國際級裁判:   現任A級裁判員,經國際棒球總會核准取得資格者稱之。 (三)裁判委員會:    由本會聘請A級裁判員及技術委員(五|七人)組成,並每年至少舉辦二次    研討座談會,以研討裁判判例、執法技術及研討規則質疑,以提高裁判水準    為目的,並處理有關會務事項。 五、裁判員之任用及管理: (一) 各級合格裁判得按下列規定擔任裁判工作之權利與義務: 1˙ C級裁判員: 得擔任縣(市)及本會舉辦之各級比賽之裁判。 2. B級裁判員: 除可擔任縣(市)級及本會舉辦之各級比賽之裁判外,得擔任(院轄市)所舉辦之各項比 賽之裁判。 3. A級裁判員: 除可擔任縣(市)省(院轄市)級及本會舉辦之各級比賽之裁判外,得 擔任全國性比賽裁判及國家級裁判講習會研討會指導之義務。 (二) 凡有特殊貢獻或擔任各地方級裁判工作十年以上表現優異者,可由各級棒委會報 請本會獎勵。 (三) 凡擔任全國性裁判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擔任裁判工作五年以上表現優異者, 可報請本會或上級單位獎勵,並可優先遴派出國參加國際性之裁判研習與活動及各級國家 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 (四) 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裁判委員會提報建議本會議處之。 1. 無正常理由連續二年以上未曾參加各級及本會主辦之講習會者。 2. 二年以上拒絕擔任各級比賽裁判工作者。 3. 常有嚴重誤判、執法不公確有事實者。 4. 言行有違裁判基本精神者。 (五) 裁判員任期視體能狀況而定。 (六) 裁判長由裁判委員會提請理事長聘任之。 (七) 各級棒委(協)會均應建立所屬各級裁判資料(如附件)並加輔導考核,資料 副本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前寄送本會報備,A級裁判資料卡由本會報請體總備查, 以利連繫輔導。 六、裁判準則與制服: (一) 裁判員準則: 依據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頒佈最新之「棒球規則」為準。 (二) 裁判員制服: 以淺色上衣、灰色長褲、深藍色帽子為原則,如須佩戴大會標誌,一律加於左胸或左臂之 位置,但必須力求整齊劃一。 七、附  則: 曾由地方性體育會、地方性棒委會或本會發給之裁判證仍有效。 (一) 曾由地方性體育會、地方性棒委(協)會或本會發給之裁判證仍有效通用。。 (二) 由教育部中小學棒球運動聯賽籌備委員會或相關單位所核發之A級裁判證,得向 本會申請審核換發B級裁判證。 (三) 凡持有裁判證者,得免費參觀本會及各級棒(協)委會所主辦之棒球比賽。(職棒 比賽除外) 八、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