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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物 保 護 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 〒作者:janetstars 來自:220-139-134-226.dynamic.hinet.net ◎二進位的世界【140.115.50.50‧binary.csie.n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