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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taroth.bbs@ptt.cc (popoli&jumbo)》之銘言: 恕刪... > 有沒有什麼保護動物的機構或是法令之類的 > 把牠救出火坑呢??? 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 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未 改善者,得沒入其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3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 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 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違憲並非違背憲法條文,而係違背憲法「本質之重要性」。 呂炳寬 博士 쐊 釋字499號解釋 -- ※ Origin: 大葉大學戀戀紅城 <bbs.dyu.edu.tw> ※ From : 222-157-118-129.dynamic.cctv.lsc.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