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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 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 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 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如果狗狗不小心跑遠了一點.. 或是讓他自己出去溜搭一下上個廁所.. 都有可能會被捕走的唷!! ============================================================ **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 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補充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 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 高雄市壽山動物關愛園區志工隊 臺北市動物保護志工隊 http://carepark.twnet.org/ http://tasv.twnet.org/site.ph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90.65
lalamam:所以說可以不用戴口罩對吧~~ 219.80.141.220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