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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藥師們有關藥師法裡的一條: 第20-1條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 藥品調劑服務。 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 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 我的問題是: 1. 現在我沒有兩年的經驗、以及48學分,我是否能找一般藥局的藥師工作呢? 2. 兩年以上的實際調劑職業經驗是否有規定是哪一層級的醫院? -- 不好意思,有一陣子沒碰法規,有點忘記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15.93
aqawtp:1.可以 只是處方箋不能用你的名子報健保 03/01 18:29
aqawtp:2.現在只有"執業"(掛牌)滿兩年+48學分就有健保藥師資格 03/01 18:30
aqawtp:不論是醫院、診所、社區藥局都包含在內 03/01 18:31
longwen:屈臣世算嗎? 03/01 22:30
bookmost:要有"調劑"處所的地方才算 03/02 00:11
miranda719:屈臣氏及康是美不屬於調劑作業處所 所以不算 03/02 01:17
miranda719:更正:不屬於藥事作業處所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03/02 01:21
longwen:了解...非常感謝 03/02 10:33
cilover:那我想請問 處方簽上不用自己名字報 03/04 09:11
cilover:可以認定有實際調劑經驗嗎 03/04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