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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ownews.com/2009/06/18/91-2466313.htm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8)日上午通過「藥師法」第19條修正草案,增列「作用或適應症」的規定 ,希望透過完善的藥袋標示,提高病人服藥的正確性,並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與知藥權益。 衛生署表示,現行醫療法、醫師法及藥師法對於交付藥劑容器或包裝的載明事項有所差異 ,醫療法與醫師法在藥品標示部分,原僅要求載明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而無現 行藥師法「警語或副作用」的規定,惟醫療法與醫師法在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後,除加 註「警語或副作用」,並增加「作用或適應症」的規定。 衛生署強調,為保障病人知的權利及用藥安全,並與相關法律的規範事項具一致性,因此 研擬「藥師法」19條修正草案,除現行法定項目外,在第2款增列「作用或適應症」的規 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9.145
goat1:常常聽到病患抱怨適應症或副作用太嚇人... 但也莫可奈何... 06/18 20:34
lavenderess:推樓上 (無奈) 06/19 09:13
johnnyjaiu:推一樓... 藥物諮詢時一堆人來問副作用... 06/20 11:04
domejo:不是有些病人不希望自己的疾病被曝露 這樣不就.... 06/20 17:51
Bigheadhan:應該會有配套吧。一些精神疾病的藥很難寫適應症! 06/21 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