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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OO20 (烏賊)》之銘言: : 我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提到 :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 : 我想要問的是 : 1、第一、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 : 一次調劑最多幾天?(2個星期?)那裡可以找到相關法規? : 2、第三級管制藥品可以開慢箋嗎?(我記得可以)相關法規那裡可以找到? : 因為上面兩個問題我問人幾乎都回答「好像」、「應該」 : 所以想要問確定的相關規定法規在那裏可以找到? : 感謝回答 以下所提的規範皆可於管制藥品管理局的網頁中下載, http://www.nbcd.gov.tw/home/dep_public/list.aspx?id=2 麻醉藥品臨床使用規範: 貳:注意事項 三、急性疼痛控制不宜連續使用三天以上 四、治療非癌症慢性疼痛,應參酌「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 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使用 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 九、使用藥品應以口服劑型為主,當該類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效果不佳 時,可改用舌下劑、貼片劑或針劑;每次處方口服藥、舌下劑以兩週 為限,貼片劑以15天為限,針劑以一週為限,使用針劑或貼片劑者, 於再處方時應繳回前次用畢之空安瓿或貼片。該類病人應親自回診領 藥,惟行動不便者,經醫院內居家護理或社工人員訪視後,不在此限。 行動不便者,主治醫師評估認定其病情穩定,經提該院「管制藥品管 理委員會」審查屬實,則由該委員會同意其每次處方口服藥、舌下劑 以四週為限,貼片劑以30天為限,針劑以二週為限。 麻醉藥品用於癌症末期患者居家治療注意事項: 一、癌症末期患者使用麻醉藥品錠劑居家治療,以硫酸嗎啡長效錠及鹽酸嗎啡 錠為主,每次處方使用麻醉藥品天數以十四日內為限。 二、癌症末期患者使用吩坦尼穿皮貼片劑居家治療,每次處方使用天數以十五 內為限。 三、麻醉藥品針劑以不讓病患攜回使用為原則,若因不能口服或因故必須使用 針劑時,每次處方使用天數以七日內為限,但使用病人自控止痛(Patient Controlled Analgesia)或脊椎成癮性麻醉藥品止痛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一項及二項中,如果處方口服或外用麻醉藥品之天數有延長之特殊必要者, 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處方口服或外用 麻醉藥品之天數,得延長為三十日吩坦尼穿皮貼片劑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三、癌症等慢性疼痛病人居家治療,處方使用吩坦尼穿皮貼片劑天數以十五天為 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133.61
QOO20:這...真的很感謝... 05/04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