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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過文 診所和健保局是兩年一簽 簽約時診所每一位藥師都必須提出48學分證明 以今年(2010)要簽約的診所來說 健保局規定2007/1/1以後的學分都可以承認 但是 如果之前簽約時用過的學分就不可以再提出 如果一直在同一間診所任職 那麼應該是不會有相同學分隔兩年拿出來用的情形 因為兩年一簽 兩年以前修的學分也該超過期限了 只是健保局給的期限比兩年還寬 所以要注意一下 但是如果是剛到診所任職不久診所就要簽約 去年在別的地方工作 去年工作的地方也跟健保局續約 那麼去年提出來跟健保局續約的學分證明 今年在這家診所可以提出來當學分證明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遇過這個問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68.52
jackeyman:我也有同樣疑問 用過的學分在不同的執業場所可否重複使 05/21 10:42
jackeyman:用? 05/21 10:42
langrisser:應該是沒有過期的學分就可以用 學分的期限是兩年 05/21 12:37
langrisser:不然換一次工作就得再多去上課 豈不荒謬? 05/21 12:38
langrisser:我之前找工作,診所的人也是只看學分有沒有過期 05/21 12:39
supersecret:按理來說是這樣 就怕他不按理說 05/21 12:56
langrisser:個人是覺得有疑慮就去問健保局吧,學分是他們要的 05/21 13:50
supersecret:我是有問 答案是"應該"可以 05/21 15:01
jerrylin:沒道理不行吧 有那麼無聊去登記每個人用哪些學分登記嗎 05/21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