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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題目與選項] 某醫師將藥品使用於非核准適應症(off label use),而生藥害,應否准予申請藥害救 濟? (A) 醫師審酌用藥,即使係off label use,應屬正確使用藥品,應予藥害救濟 (B) 係off label use,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C) 屬正當用藥而生藥物不良反應,應予藥害救濟 (D) 未獲賠償時應予藥害救濟 [考選部公佈之原答案] B [應修正之答案] A [理由與題目爭議處] 藥害救濟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 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 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而根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發布的公告: http://www.tdrf.org.tw/ch/02_affair/aff_01_main.asp?bull_id=4231 ..在原有的制度下,藥品如未依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使用,受害者無法獲得藥害救 濟給付,但依新修正條文,對未依照藥品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使用藥品(即適應症 外使用藥品),只要符合用藥當時之醫學原理,並具用藥適當性,民眾就仍可依法申請藥 害救濟,至於是否給予藥害救濟給付,仍必須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因此off label use所生藥害仍然有管道可以申請藥害救濟,而非如選項(B)所示無法申 請。其中(A)選項雖然不是百分之百正確,但可以知道答案絕對不會是(B)。 [理由來源之文獻課本與頁數]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藥害救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3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 http://www.tdrf.org.tw/ch/00_home/home.a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51
Ivanson:康ㄟ,這題一定要申覆的啦!!! 08/02 14:00
yukibird:一定要給的啦>"< 08/02 14:02
mike0713:請問如果改答案的話寫B是不是就錯了= = 08/02 14:03
keninvin:應該要送分吧,這是五月才改的法規 08/02 14:04
a712249:我寫C 08/02 15:14
snowwalker:矬控oC好像也可以... 08/02 15:15
johnnyjaiu:一定是A 08/02 15:15
Jamie653:耶 加分 08/02 15:16
zengzeng:這題多點人申覆有機會過 08/02 19:32
crownjewels:GOGO~~ 08/02 22:03
vivientwtw:我也寫C~~~ 08/02 23:03
domejo:今年改的 應該會給分拉 08/04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