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712249 (豬北鼻)
看板pharmacist
標題Re: [申覆] 法規 02
時間Tue Aug 2 15:37:41 2011
http://www.tdrf.org.tw/ch/05knows/kno_08_list.asp
Q:藥害救濟是為了在「正當使用藥物」情形下而發生藥害的一項人道救濟制度,但是所
謂的「正當藥物使用」指的是什麼呢? (2009/05/18)
A:藥害救濟法中第三條特別提到,所謂「正當使用」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
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也就是說在藥物的使用上應遵照醫藥專業人員的指示下使用合法
的藥物。所以說民眾必需正確地依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按時服藥,有問題立即尋求醫藥
專業人員的協助。
正當使用跟正確使用有沒有一樣
我不確定
法規是很賤的一科
差一個字就可能不對了Orz
※ 引述《keninvin (康欸)》之銘言:
: [完整題目與選項]
: 某醫師將藥品使用於非核准適應症(off label use),而生藥害,應否准予申請藥害救
: 濟?
: (A) 醫師審酌用藥,即使係off label use,應屬正確使用藥品,應予藥害救濟
: (B) 係off label use,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 (C) 屬正當用藥而生藥物不良反應,應予藥害救濟
: (D) 未獲賠償時應予藥害救濟
: [考選部公佈之原答案]
: B
: [應修正之答案]
: A
: [理由與題目爭議處]
: 藥害救濟法 第十三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
: 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
: 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 而根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發布的公告:
: http://www.tdrf.org.tw/ch/02_affair/aff_01_main.asp?bull_id=4231
: ..在原有的制度下,藥品如未依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使用,受害者無法獲得藥害救
: 濟給付,但依新修正條文,對未依照藥品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使用藥品(即適應症
: 外使用藥品),只要符合用藥當時之醫學原理,並具用藥適當性,民眾就仍可依法申請藥
: 害救濟,至於是否給予藥害救濟給付,仍必須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 因此off label use所生藥害仍然有管道可以申請藥害救濟,而非如選項(B)所示無法申
: 請。其中(A)選項雖然不是百分之百正確,但可以知道答案絕對不會是(B)。
: [理由來源之文獻課本與頁數]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藥害救濟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3
: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
: http://www.tdrf.org.tw/ch/00_home/home.a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14.5
推 johnnyjaiu:要那麼賤也很無奈啊~ 這根本不是考法律,考文字遊戲吧~ 08/02 16:41
推 lunjon:同感10 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 非原則 08/03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