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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姐大家好,原PO是個去年七月才考上執照的菜鳥藥師,之前有在執業。 因為個人因素,要中斷執業約一年半左右。 但對於持續教育的問題並不是很了解,因此想上來詢問。 如我現在的狀況,若一年半後要重新執業, 是否就要先附上一年二十五點的持續教育學分? 但是根據以下法條,又說"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這個是說像我一樣考到執照未滿五年的藥師,若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的話, 還是不用檢附持續教育嗎? 那麼就先謝謝板上的學長姐們了。 Reference: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五條 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逾五年 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藥師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 傑米,炸掉它吧。 ⊙─ ─⊙▂⊙ 碰到問題,用C4就對了! █◤ Adam Savage James Hyneman MYTHBUSTERS by dajidal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76.230
moriyako:前提是"首次執業",考試及格5年內才免附繼續教育文件 10/11 13:18
moriyako:非首次執業就照一般規定囉 10/11 13:19
謝謝樓上的回答,但我又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是首次執業才免附持續教育文件的話,那麼第二款所提及的 "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規定。"又有何意義呢? 因為有再行執業的狀況的話,那麼就一定不是首次執業了。 為何要特別加這一款法條呢? 就麻煩大家解答了(鞠躬)。 ※ 編輯: pseudoparfum 來自: 120.126.76.230 (10/11 14:26)
suyusian:因為第二項準用的是第一項後段規定的法律效果~ 10/11 16:40
suyusian:如果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會造成任何不想修課的人只要放假 10/11 16:43
suyusian:一個月找人代班就可以免除六年150的學分規定 10/11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