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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民國101年02月04日 第2條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聘有專任 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 ^^^^^^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設有專門管理技術人員駐 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 四、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行管理零售動物用藥品。 五、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佐)管理動物用藥品。 前項第二款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販賣觀賞魚非處方藥品以外之動物用藥品。 ※ 引述《moriyako (何妨吟嘯且徐行)》之銘言: : ※ 引述《gemzar (超級花瓶)》之銘言: : : 感謝各位藥師,準藥師,或對藥學有專研大大討論 : : 也有人認為藥局可以販賣,但...... : : 據藥事法 : : 第五十二條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 : 這條已經綁死藥局?也扼殺藥師專業。 : : 現在以"利"當道法規太多,在這提出。只是讓各位前輩後學 : : 能夠注視這小小一塊被慢慢蠶食區域。 : 1.藥事法第1條: :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 2.「藥局」不等於「藥品販賣業」 (藥事法15、19) : 只是可以兼營「人用藥品」,並未授權可以零售「非人用藥品」 : 3. 「人用藥品」的「藥商許可執照」是衛生機關依「藥事法」發的, : 藥事法之規定,領有「人用藥品」「藥商執照」者,自不能兼售其他「非人用藥品」, : 「非人用藥品」之管理,有其他特別法訂定規範(ex: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故應遵從其他特別法的規定(藥事法1)。 : 4.藥品販賣業者如分別領有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商許可執照及 : 農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 自得各依藥事法及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分別販賣藥品或農藥、動物用藥,其執行之業務範圍應受各該法規之規範。 : 僅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者,自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 : (監察院公報第2522期P.13,衛生署就藥事法第52條之解釋) : 5.結論,要賣「非人用藥品」,就應該照其他法規(非藥事法)的遊戲規則走, : 不過最近在吵的,應該是把「人用藥品」轉作「非人用」吧? : 因為人用藥品雖然是藥事法上合法的藥品, : 但是如果是用在其他動物上,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就是屬於違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28.88
moriyako:「得」申請,所以要另外去申請執照啊 05/20 12:22
moriyako:藥師可以賣,但是也要符合人家的規定 05/20 12:22
moriyako:其實很多某些大物流公司,就同時有這些執照 05/20 12:24
moriyako:只有一張衛生局依藥事法發的執照,想賣動物用藥當然不行 05/20 12:26
a712249:老早就有藥師申請過了 =_= 05/20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