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712249 (豬北鼻)
看板pharmacist
標題Re: [問題] 藥事法第52條
時間Mon May 20 12:18:35 2013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民國101年02月04日
第2條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聘有專任
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 ^^^^^^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設有專門管理技術人員駐
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
四、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行管理零售動物用藥品。
五、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佐)管理動物用藥品。
前項第二款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販賣觀賞魚非處方藥品以外之動物用藥品。
※ 引述《moriyako (何妨吟嘯且徐行)》之銘言:
: ※ 引述《gemzar (超級花瓶)》之銘言:
: : 感謝各位藥師,準藥師,或對藥學有專研大大討論
: : 也有人認為藥局可以販賣,但......
: : 據藥事法
: : 第五十二條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 : 這條已經綁死藥局?也扼殺藥師專業。
: : 現在以"利"當道法規太多,在這提出。只是讓各位前輩後學
: : 能夠注視這小小一塊被慢慢蠶食區域。
: 1.藥事法第1條:
: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 2.「藥局」不等於「藥品販賣業」 (藥事法15、19)
: 只是可以兼營「人用藥品」,並未授權可以零售「非人用藥品」
: 3. 「人用藥品」的「藥商許可執照」是衛生機關依「藥事法」發的,
: 藥事法之規定,領有「人用藥品」「藥商執照」者,自不能兼售其他「非人用藥品」,
: 「非人用藥品」之管理,有其他特別法訂定規範(ex: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故應遵從其他特別法的規定(藥事法1)。
: 4.藥品販賣業者如分別領有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商許可執照及
: 農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 自得各依藥事法及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分別販賣藥品或農藥、動物用藥,其執行之業務範圍應受各該法規之規範。
: 僅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者,自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
: (監察院公報第2522期P.13,衛生署就藥事法第52條之解釋)
: 5.結論,要賣「非人用藥品」,就應該照其他法規(非藥事法)的遊戲規則走,
: 不過最近在吵的,應該是把「人用藥品」轉作「非人用」吧?
: 因為人用藥品雖然是藥事法上合法的藥品,
: 但是如果是用在其他動物上,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就是屬於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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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oriyako:「得」申請,所以要另外去申請執照啊 05/20 12:22
→ moriyako:藥師可以賣,但是也要符合人家的規定 05/20 12:22
→ moriyako:其實很多某些大物流公司,就同時有這些執照 05/20 12:24
推 moriyako:只有一張衛生局依藥事法發的執照,想賣動物用藥當然不行 05/20 12:26
→ a712249:老早就有藥師申請過了 =_= 05/20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