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
小弟8/1要到桃園縣執業 並且掛負責人
本來的工作預計是到6/30(這份工作不是掛負責)
我最後一次25學分是在2012年的六月份上的
如果超過一個月的話 是不是要在2012/8/1~2013/8/1中間需要有25學分讓衛生
局審核才可以?
如果可以可以讓中斷執業的時間維持在一個月內(就是先掛其他地方)
是否也需要審核25學分呢
目前是聽到兩個說法
1.是只要不中斷一個月以上都不必附上25學分證明
2.是只要要掛負責人就必須附上證明
不知道有沒有人碰過類似的情況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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